时间:2014-11-25 16:19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第五节 转作业项目训练 第六十二条 通用航空飞行人员初次执行农业、林业、渔业、航空摄影、探矿、人工降水,或执行直升机野外自选场地着陆、平台飞行、机外载荷飞行等作业项目前,应当进行转作业项目训练。 训练的步骤、内容、时间、要求应当根据作业的难度、技术要求和受训人员的飞行经验、技术水平等情况,在训练大纲中规定。 第六节 增加航空器类别、级别等级的训练 第六十三条 驾驶员申请在执照上增加航空器类别等级或级别等级,应当按照CCAR-61FS进行增加航空器类别或级别等级的训练。 第七节 定期复训和重新获得资格训练 第六十四条 为保证飞行机组成员在所飞机型和所处机组成员工作位置上获得充分的训练,并保持熟练水平,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每年应当对飞行机组成员进行定期复训和相应的定期复训考试。进行转机型训练的飞行人员,当年定期复训可以免除。定期复训情况由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进行抽查。 飞机驾驶员定期复训地面训练应当复习本规定附件三《飞机驾驶员初始、转机型、升级训练基本内容》第一部分规定的内容,并按照本规定附件二《机组成员的应急生存训练要求》要求完成相应的训练。飞机驾驶员定期复训飞行训练应当完成本规定附件四《飞机驾驶员定期复训飞行训练基本内容》规定的动作和程序训练。 直升机驾驶员定期复训应当复习CCAR-61FS对相应执照要求的航空知识和飞行技能。 驾驶员以外的其他飞行机组成员应当复习CCAR-63FS对相应执照要求的知识和技能。 第六十五条 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的飞行机组成员定期复训时间和次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每年的地面训练课程时间如下: 1. 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不少于16小时; 2. 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不少于20小时; 3. 以涡轮喷气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不少于25小时; 4. 直升机,不少于16小时。 (二) 飞行机组成员的定期复训飞行训练应当在民航总局认可的飞行模拟机上进行,每年至少定期复训1次,时间不少于8小时。 (三) 没有飞行模拟机的机型,应当在地面利用飞机(或直升机)和飞行训练器练习应急操作动作和程序并使用飞机(或直升机)进行飞行训练。持仪表等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驾驶员,飞行训练时间每年不少于4小时,其他驾驶员不少于2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