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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 CCAR-62FS

时间:2014-11-25 16:19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第六章  训练计划审批和训练质量检查
    第七十一条  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的飞行人员训练,应当按照训练种类或阶段预先制定计划。训练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受训人员的技术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总飞行经历时间、现飞机型时间、技术标准、身体健康等级;
    (二) 授课或带飞教员的姓名、技术状况;
    (三) 训练目的、内容及使用的训练大纲(提纲)、教材;
    (四) 训练时间、地点和所使用的训练设备;
    (五) 训练质量检查的安排;
    (六) 在国外训练的飞行学员所使用的教练机的有关资料;
    (七) 其他必要的事项。
    第七十二条  各种训练计划应当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其审批程序如下:
    (一) 下列训练计划(不含本款第(三)项第1目规定的人员的训练计划)由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自行确定,并于实施之日的7个工作日前报地区管理局备案。
    1. 新进飞行人员训练;
    2. 转仪表等级和仪表运行训练;
    3. 转作业项目训练;
    4. 转同级或较小等级机型训练;
    5. 差异训练;
    6. 转领航、通信、机械教员训练;
    7. 定期复训;
    8. 重新获得资格训练。
    (二) 下列训练计划由地区管理局批准,报民航总局备案。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报送的计划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1. 转升机型训练;
    2. 升级训练;
    3. 转飞行教员训练;
    4. 原军用航空器飞行人员转民用航空器飞行人员的补充训练;
    5. 转专业训练;
    6. 地升空训练;
    7. 除地区管理局领导以外的地区管理局、省(区、市)局机关飞行人员的各种训练。
    (三) 下列训练计划经地区管理局审查后,报民航总局批准:
    1.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飞行师和相当职务人员的转升机型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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