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25 16:19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4. 侧风着陆; 5. 模拟发动机失效后机动到着陆,三发飞机应模拟两台(中发和一侧外发)发动机失效后按经批准程序机动到着陆;其他多发飞机应模拟50%的动力装置失效(在飞机一侧)后机动到着陆。 对于副驾驶,只需完成最临界发动机失效后机动到着陆; 6. 盘旋进近后着陆。对于副驾驶,如果航空营运人禁止副驾驶在运行中作盘旋进近,则不要求训练该动作; 7. 中断着陆,在大约15米(50英尺)高度并约飞越跑道入口时中断着陆,完成正常中断进近程序; 8. 无襟翼着陆(如该动作适合于在该飞机上训练的话)。对于副驾驶,该动作训练不作要求; 9. 人工恢复(如适用)。 上述各种着陆训练中,应当有一次在夜间进行。 附件四飞机驾驶员定期复训飞行训练基本内容 驾驶员在完成本附件规定的动作和程序时,应当证明其具有下列各项知识和技术: (1) 熟悉该飞机及其系统和部件; (2) 根据经批准的飞机飞行手册、航空营运人的运行手册、检查单、或适合于该型飞机的其他经批准资料中规定的程序和限制,正确控制空速、形态、航向、高度和姿态; (3) 遵守进近程序、空中交通管制程序或其他适用程序。 一、飞行前 (一)理论知识复习: 1. 该飞机及其动力装置、各系统、部件和运行、性能等方面的实用知识; 2. 正常、不正常和应急程序及其有关的操作与限制; 3. 经批准飞机飞行手册的有关规定。 (二)飞行前检查: 1. 对飞机外部和内部进行实际的目视检查,指出每个项目的位置并简要说明检查的目的; 2. 飞行前检查单的使用,相应操纵系统的检查,起动程序,无线电和电子设备的检查,飞行前选用合适的导航和通信无线电设施。 (三)滑行。按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或实施训练的人员发布的指令滑行,进出停机位。 (四)动力系统检查。 二、起飞 (一)正常起飞。 (二)仪表条件下起飞,模拟在到达机场标高之上30米(1英尺)高度时或在此之前进入仪表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