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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 CCAR-62FS

时间:2014-11-25 16:19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二、主要修改和补充
    1. 对《规定》的条款结构和文字作了较大的调整和修改,使之更为规范和简练。根据规章规范的要求,增加了第八章《罚则》;根据政企分开的原则,强调了政府机构的管理职责和航空营运人、飞行训练机构及飞行人员个人在训练中的责任。
    2. 由于CCAR-61FS和CCAR-63FS已经发布,对飞行人员取得各类执照、等级的训练内容和技术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在本《规定》中取消了原有的有关基础训练的三个附录,即原附录二《职业飞行员-飞机的基础驾驶训练最低要求》(相当于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要求)、原附录三《职业飞行员-直升机的基础驾驶训练最低要求》(相当于直升机商用驾驶员执照要求)和原附录四《职业飞行员-初始仪表训练最低要求》(相当于仪表等级要求),要求飞行人员有关各类执照、等级的训练按照CCAR-61FS和CCAR-63FS进行。
    3. 鉴于我国民航飞行标准运行管理有关规章尚未发布,在本《规定》中,对涉及飞行人员训练的主要运行管理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
在各种运行中机组成员应当持有的执照、等级、授权要求;驾驶员应当经过充分训练才能参与商业运行的原则;安全运行所必需的一些训练要求,如定期复训、应急生存训练、新机型与新职位上的运行经历建立等。为规范这些训练,增加了定期复训和应急生存训练内容的两个附件。对承担中型以上飞机公共运输任务的驾驶员,提出了比执照训练要求更高的飞行经历和训练要求。
    4. 鉴于我国有关飞行学校飞行人员训练的管理规章尚未发布,为规范飞行院校飞行学员的训练,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对驾驶员执照、等级训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为提高公共运输飞机副驾驶的训练水平,对飞行院校毕业后拟转大、重型飞机担任副驾驶的飞行学员增加了一些训练时间要求和在高性能双发飞机上进行训练(对上重型飞机者,要求单飞)的要求。根据飞行训练中大量使用现代科学技术(模拟技术)的经验,参照国际上的做法,规定飞行院校飞行学员训练允许使用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训练代替一些飞行训练。
    5. 对副驾驶训练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除了对拟转大、重型飞机副驾驶的飞行院校毕业生提出了较高训练要求外,对拟转大、重型飞机副驾驶的原军队飞行员和其他飞行员也提出了类似的训练要求。在转公共航空运输飞机副驾驶的训练中,明确规定了副驾驶训练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和附件三,通过训练,掌握上述规定要求的所有操纵动作和程序,达到能在右座独立操纵飞机完成起飞、着陆动作的水平。在本《规定》中还规定,副驾驶完成训练并建立规定的运行经历后,允许其与经航空营运人批准的机长搭配,作为操作驾驶员操作飞机起飞着陆。这些规定有利于提高飞行机组的整体能力,有利于提高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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