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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 CCAR-62FS

时间:2014-11-25 16:19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的飞行经历要求进入训练的人员,由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停止其训练;已经取得相应执照、等级和授权的,由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收回该执照、等级和授权。
    篡改、伪造飞行经历,以及违反本规定第八十条涂改、伪造《飞行经历记录本》,骗取执照、等级或授权的,由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收回已取得的相应执照、等级或授权,并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五条进行处罚。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三)项,使用不符合飞行经历要求的驾驶员担任机长的,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可以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单位处以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八条  航空营运人违反本规定,未对飞行人员进行规定的训练,情节严重的,由民航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4年11月17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一    民用飞机、民用直升机训练分级
    为方便训练管理,将民用飞机分为小型、中型、大型、重型四个等级,直升机分为小型、中型二个等级。分级时主要参考该机型的最大起飞全重,对于处于标准边缘的机型,民航总局将根据其训练难度、客座数量、飞行员责任等情况加以调整,具体分级以民航总局规定为准。
    (一) 民用飞机、直升机训练分级的最大起飞全重参考值:
    1. 飞机类
    小型飞机:最大起飞全重5.7吨以下;
    中型飞机:最大起飞全重5.7-25吨;
    大型飞机:最大起飞全重25-1吨;
    重型飞机:最大起飞全重1吨以上。
    2. 直升机类:
    小型直升机:最大起飞全重2730公斤以下;
    中型直升机:最大起飞全重2730公斤以上。
    (二) 民用飞机、直升机训练分级举例:
    小型飞机:运五、运十一、运十二、双水獭、TB-20、TB-2、夏延Ⅲ
A、海岛人、M-18、PL-12、GA-2、农林五型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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