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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 CCAR-62FS

时间:2014-11-25 16:19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二)自动驾驶系统。
    (三)自动进近或其他进近辅助系统。
    (四)失速警告装置、失速防止装置和增稳装置。
    (五)机载雷达设备。
    (六)其他可用系统、设备、装置。
    (七)液压和电气系统失效与故障。
    (八)起落架和襟翼系统失效与故障。
    (九)导航或通信设备失效。
七、应急程序
    每个驾驶员应当按飞行检查员或教员为了确定其是否具有完成应急程序的足够知识和能力而认为需要的数量,演示下列紧急情况下的正确应急程序:
    (一)飞行中失火。
    (二)烟雾控制。
    (三)急剧释压。
    (四)应急下降。
    (五)相应经批准飞机飞行手册所列的其他应急程序。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的说明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试行)》自1994年11月17日以民航总局第39号令发布施行以来,对规范民航飞行人员训练管理工作,提高飞行人员训练质量和技术水平,保证飞行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民航事业的发展和民航规章体系的逐步完善,原规定某些地方需要改进,特别是《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CCAR-61FS)发布后,取消了驾驶员原有的天气标准,原规定的一些条款已不能适应新的变化。为此,通过充分的调查研究,进行这次修订。
    修订后,规章更名为《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列为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62部(CCAR-62FS)。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基本原则
    1. 尽量保证该《规定》和其它有关规章的统一性。修订后的《规定》与已发布的CCAR-61FS和《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CCAR-62FS)保持一致,与正在编写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21、135、141部尽量衔接,避免相互矛盾。
    2. 尽量采用国际标准和国际上通常做法。修订后的《规定》原则上不低于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在训练管理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尽量采用国际上的先进管理方法。
    3.国际先进经验与国内实际情况相结合。修订后的《规定》既参考了国际上飞行训练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民航多年来的训练经验和实际情况,旨在拓宽训练渠道,加快训练进度,提高训练质量,满足我国民航快速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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