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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 CCAR-62FS

时间:2014-11-25 16:19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四、空中动作
    (一)大坡度转弯。应当在每个方向完成至少一次大坡度转弯。每个大坡度转弯应当用45度坡度,航向改变至少180度,但不大于360度。对副驾驶不作要求。
    (二)接近失速。对于本动作,当出现可察觉的抖振或开始进入失速的其他反应时,即达到了接近失速。应当至少按下列要求做三次接近失速:
    (1)一次应当是起飞形态(只用零襟翼起飞形态的飞机除外);
    (2)一次光洁形态;
    (3)一次着陆形态。
    由飞行检查员或教员确定,一次接近失速应当以上述形态之一并在15至30度坡度转弯中完成。
    如果航空营运人经批准可签派或放行失速警告设备不工作的飞机,则在这些动作期间不得使用该设备。
    (三)特有飞行特性。从该机型特有的飞行特性中改出。
    (四)动力装置失效。飞行检查员或教员可在检查或训练期间任何时刻要求模拟动力装置失效。
 五、着陆和进近到着陆
    着陆和进近到着陆应当包括下列各项,但在合适时,可将一项以上的动作结合进行:
    (一)正常着陆。
    (二)从ILS进近到着陆。
    (三)侧风着陆。
    (四)按下列要求,模拟发动机失效后机动到着陆:
    (1)对于三发飞机,以失去两台发动机(中和一外侧发动机)的经批准程序机动到着陆;或
    (2)对于其他多发飞机,模拟50%的动力装置失效并在飞机一侧模拟失去动力时机动到着陆。
    对于副驾驶,只要求模拟最临界的一台发动机失去动力。
    (五)如果航空营运人经批准的盘旋最低标准低于3米/50米,则模拟盘旋进近条件下的着陆。
    (六)中断着陆,包括正常中断进近程序,在跑道之上约15米(50英尺)高度飞越跑道入口时中断着陆。本动作可与仪表、盘旋、或中断进近程序结合,但在低于跑道之上30米(1英尺)时,不必模拟仪表条件。
六、正常和不正常程序
    每个驾驶员应当按飞行检查员或教员为了确定其对该飞机相应系统与设备使用知识水平而认为需要的数量,演示下列系统与设备的正确使用:
    (一)防冰和除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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