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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 CCAR-62FS

时间:2014-11-25 16:19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第三节  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和差异训练
    第五十一条  飞行人员改飞机型,应当进行初始训练或转机型训练。初始训练是指未在相同组类其它飞机的相同职位上经审定合格并担任过飞行机组成员的飞行人员所需进行的改飞机型训练;转机型训练是指已在相同组类其它飞机的相同职位上经审定合格并担任过飞行机组成员的飞行人员所需进行的改飞机型训练。
    初始训练和转机型训练的具体内容在本规定附件三《飞机驾驶员初始、转机型、升级训练基本内容》中规定。
    按照飞行人员原飞机型与所转机型的训练分级,初始或转机型训练可分为转较小等级机型、转同级机型、转较大等级机型训练。其中转较大等级机型训练,称为转升机型训练。
    第五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驾驶员,可以在初始训练或转机型训练中进行正驾驶训练:
    (一) 正驾驶转同级机型或较小等级机型,可以直接进行正驾驶训练;
    (二) 担任中型飞机机长安全飞行一年以上,相应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22小时的,可以直接进行转大型飞机正驾驶训练;
    (三) 担任大型飞机机长安全飞行一年以上,相应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5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5小时的,可以直接进行转起飞全重2吨(不含)以下重型飞机正驾驶训练;
    (四) 担任大型飞机机长安全飞行一年以上,相应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5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40小时的,可以直接进行转起飞全重2吨(含)以上重型飞机正驾驶训练;
    (五) 符合下列条件的副驾驶,可以在转入同等级或较低等级飞机的训练中进行正驾驶训练:
    1. 符合CCAR-61FS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第1目规定的飞行经历要求;
    2. 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九条相应等级机型副驾驶进入升级训练前所要求的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要求;
    3. 经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批准的训练大纲允许进行此种正驾驶训练。
    第五十三条  拟转升机型进行副驾驶训练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驾驶员,可以进入转升中型飞机副驾驶的训练:
    1. 已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和多发、仪表等级的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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