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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 CCAR-62FS

时间:2014-11-25 16:19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2. 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但未取得多发等级或仪表等级的的小型飞机驾驶员,可以进入转升中型飞机副驾驶的训练,但在转机型训练中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多发、仪表等级的训练;
    3. 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驾驶员。
    (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驾驶员,可以进入转升大型飞机副驾驶的训练:
    1. 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五条(一)项规定的飞行院校毕业学员;
    2. 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三)、(五)、(六)项要求取得资格的原军用飞机驾驶员;
    3. 具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多发等级的驾驶员,在民航总局认可的高性能双发飞机上达到仪表航路转场单飞水平,各机型的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250小时(不含飞行训练器和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时间);
    4. 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驾驶员。
    (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驾驶员,可以进入转升重型飞机副驾驶的训练:
    1. 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五条(二)项要求的飞行院校毕业学员;
    2. 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四)、(五)、(六)项要求取得资格的原军用飞机驾驶员;
    3. 具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多发等级的驾驶员,且在民航总局认可的高性能双发飞机上单飞时间不少于5小时,监视下转场单飞时间不少于5小时,达到仪表航路转场单飞水平,各机型的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小时(不含飞行训练器和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时间);
    4. 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驾驶员。
    第五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驾驶员,在初始、转机型或升级训练中进行正驾驶训练时,应当在左座训练。在初始或转机型训练中,还应当进行适当数量的右座训练,熟练掌握副驾驶的职责、操纵动作和程序。正驾驶训练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和附件三《飞机驾驶员初始、转机型、升级训练基本内容》的规定。
    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的驾驶员进行副驾驶训练时,应当在右座训练。副驾驶训练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和附件三《飞机驾驶员初始、转机型、升级训练基本内容》的规定。通过训练,应当掌握上述规定要求的所有操纵动作和程序,达到在右座独立操纵飞机完成起飞、着陆动作的水平。
    第五十五条  驾驶员、飞行机械员的初始、转机型或升级训练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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