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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器使用困难报告和调查咨询通告翻译

时间:2016-04-03 12:1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11.1 为确保航空器信息准确,当航空运营人所属航空器的数量、所属权、使用状况和集团内运营基地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填报“航空器信息变化表” F121/135-6005(见附件 2);当航空运营人所属发动机的数量、所属权、使用状况和集团内运营基地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填报“发动机信息变化表”F121/135-6006(见附件 2)。
11.2 航空运营人短期租借发动机 30 日以内,可以不必填报“发动机信息变化表”。
11.3 以上变化信息报告统一由集团或航空运营人上报。
12. 使用困难报告和调查报告的存档
12.1 使用困难报告应至少保存 30 天,以备局方核查。
12.2 调查报告在填报完成后至少保存 3 个月,以备局方核查。
13. 报告的上报方式和查询
13.1 以上所有报告(使用困难报告、调查报告、机械中断使用报告、航空器信息变化表)均可以通过使用困难报告系统进行网上提交,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将根据航空运营人的申请分配用户和用户权限(用户权限主要分为提交权限和查询权限);如果航空运营人暂时无法通过使用困难报告系统进行提交,可以通过传真的方式进行提交,并在使用困难报告系统可以使用时立即补报。
13.2 航空运营人可以通过使用困难报告系统查询使用困难报告和调查报告。
民用航空器使用困难报告和调查
14. 填报人员培训
14.1 航空运营人的使用困难报告系统填报人员应参加民用航空器使用困难报告和调查人员培训,并获得培训证书;
14.2 已取得使用困难报告填报资质的人员需每 3 年参加一次复训;
14.3 每年不定期开设培训班,以满足航空运营人使用困难报告系统填报人员的变动。
15. 附件说明
15.1 附件 1:民用航空器使用困难报告(SDR)处理流程
15.2 附件 2:表格及表格填写说明,包括
(1) “使用困难报告”表格 F121/135-6001;
(2) “使用困难报告调查单”表格 F121/135-6002;
(3) “航空器本月使用数据汇总表”表格 F121/135-6003;
(4) “发动机本月使用数据汇总表”表格 F121/135-6004;
(5) “航空器信息变化表”表格 F121/135-6005;
(6) “发动机信息变化表”表格 F121/135-6006。
15.3 附件 3:“民用航空器系统/部件通用代码”说明。
15.4 附件 4:航空器轮胎事件调查程序
15.5 附件 5:术语和定义。
附件 1:民用航空器使用困难报告处理流程
1. 目的和依据
1.1. 目的
本管理规则为正确处理使用困难报告(以下简称 SDR)提供指导,明确工作职责、处理方法和流程。
1.2. 依据
本规则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CCAR-121 部和 135 部制定。
2. SDR 系统概述
SDR 系统是由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以下简称飞标司)主办,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航科院)维修工程室承办,通过互联网构筑的管理系统。
SDR 系统是以 CCAR-121 部第 707、708、709、710 条和 CCAR-135 部第 439、441、443 条的相关内容为依据,收集在航空器运行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符合上述规章要求的事件和航空器、发动机的运营数据,通过对所收集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掌握国内航空器运行状况,发现航空器系统和部件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的问题,反馈至相关职能部门,并根据需要发布指令和通告。
3. 涉及的主要单位及职责
3.1.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监督、检查 SDR 系统运行状况,发布有关指令和通告。
3.2. 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1) 保证 SDR 系统正常运行;
(2) 负责对 SDR 事件及航空器/发动机运营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
(3) 参与调查严重和重复多发事件,根据调查结果协助飞标司发布各类通告和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措施;
(4) 按授权与国外当局、港澳民航部门进行信息交流,与制造厂家进行技术会晤;
(5) 对 SDR 用户进行培训,组织召开 SDR 信息工作会议。
3.3. 中国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地区监管局
协助审核航空公司上报数据真实性和上传局方已有的调查结论。
3.4. 航空运营人
按规章要求填报 SDR、对 SDR 事件进行调查、上报航空器/发动机变化信息和运营数据。
4. SDR 系统工作流程
4.1. SDR 系统工作流程图
运营人填写申请表申请SDR账户
重新申请
航科院对运齊人资料进行核实
航科院为运营人建立SDR账广
运营人成为SDR用户
运营人填报并提交航 空器/发动机运营数据 及变化信息
运营人创建并提交 SDR初始报告
监察员协助审核填报 时限及内容
运营人对填报的SDR 事件进行调杏
催报/修改
重新调查
航科院下程师对填报 信息进行评估审核
航科院工程师将数 据入庳
航科院进行信息数据 收集整理
航科院进行倍总数椐 统计分析
航科院信息发布
飞标司信息发布
航适维修信息
维修管理指令
移交至其它相关单位/部门
维修信息通告
SDR系统信息发布共享
民航维修网佶 息发布
其它局方






信息交流
技术交流
航科院丁程师对填报 数据进行检杳
是否入库
是否入库
制造厂家
运营人创建并提交 SDR调查报告
运营人对事件进行进 一步调杏并填报情况
是否通过
4.2. SDR 处理程序
(1) 运营人在取得运营许可证后填写《航空器使用困难报告(SDR)系统用户注册申请表》(见附表 F121/135-6007),并连同运营许可证复印件提交航科院,向航科院申请建立 SDR 账户。
(2) 航科院收到运营人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对运营人上报的资料进行核实。
(3) 航科院对运营人信息核实未通过,通知运营人需补充的资料,重新申请。
(4) 运营人根据航科院反馈意见准备相关资料、填写申请表,重新申请 SDR 账户。
(5) 航科院对运营人的信息核实通过后,为运营人建立账户。
(6) 航科院为运营人建立账户,运营人成为 SDR 正式用户。
(7) 对符合 SDR 的事件,运营人在事件发生后 24 小时(节假日不顺延)内在 SDR 系统上创建 SDR,填报相关内容后提交。
(8) 运营人对已上报的 SDR 事件进行调查,收集相关信息。
(9) 对已上报 SDR 的事件,运营人在事件发生后 72 小时(节假日顺延)内创建 SDR 调查报告,填报相关内容后提交。
(10) 对于已结束调查的事件,运营人可直接申请关闭调查报告。
(11) 对于未结束调查的事件,运营人应提交阶段性调查报告并说明事件调查进展情况,如航科院工程师对该 SDR 进行了批复,运营人应根据批复内容进行调查并填报调查情况。
(12) 航科院工程师对运营人填报的内容进行评估审核。
(13) 各地区管理局或监管局监察员协助审核所执管地区运营人填报的 SDR 及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并在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时及时通知运营人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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