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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器使用困难报告和调查咨询通告翻译

时间:2016-04-03 12:1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8540 活塞发动机后部
附件和与发动机相关的传动部件安装的机匣或部分。包括附件衬垫、传动和传动密封件但不包括附件本身。不包括滑油泵、油滤或归档于 8550 中的内部润滑系统。典型零件有密封件、齿轮、传动轴、壳体、轴承、垫片、动力恢复涡轮传动轴、联轴器和齿轮也归档于此代码中。
8550 活塞发动机滑油系统
提供滑油压力并将压力滑油分配到发动机内的部件和零件。包括那些与使用外部系统和附件相连接的管子和使用发动机系统滑油操作的附件。不包括归档于7910 中的在外部安装的滑油系统油箱和连接管、或归档于 7920 中的滑油冷却器管子、软管和放泄阀。典型零件有压力和回油泵、叶轮、壳体、油滤、油-气分离器、机匣通气、滤网、滤芯、释压阀、传动齿轮、转接器、盘、量油尺、帽盖、螺旋桨调速器滑油管等。
附件4:航空器轮胎事件调查程序
中国民用航空器特殊调查程序 编号:SIP-121/135-60-01R1
编写/修改日期:2011-12-15
标题: 
航空器轮胎事件调查程序
1. 目的
为了规范和统一航空器轮胎事件的调查组织和实施程序,准确查明导致轮胎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2.1 本程序适用于在中国国内按照 CCAR-121 部和 CCAR-135 部规则实施运行的航空器;
2.2 本程序适用于除事故、事故征候以外的轮胎事件的调查。
3. 改版情况
2005 年 7 月 26 日,初次颁发;2011 年 1 月,第一次修订。
4. 修订背景
2004 年以来,国内发生了多起轮胎脱层、爆胎事件,严重影响了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本着“查明原因,积极预防”的思想,民航局组织航空运营人和轮胎制造/修理厂家共同编写了此程序。该程序自 2005 年发布以来,对于规范国内民用航空器轮胎事件的调查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针对实践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和问题,以及为了配合 2007 年 7 月新修订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的颁布施行,特对原《航空器严重轮胎事件的调查程序》进行了修订,并改名为“航空器轮胎事件的调查程序”。
5. 调查程序的启动条件
5.1 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且未达到事故征候标准的轮胎事件应按照本程序的规定和要求实施调查:
5.1.1 航空器轮胎在使用过程中(包括停留、移动、起飞、着陆)发生的轮胎脱皮、脱层、爆胎事件;
5.1.2 因轮胎故障造成的航空器部件/结构严重受损、液体(液压油、燃油、滑油)严重泄漏等情况;
5.1.3 其他有必要进行调查的事件;
5.2 除 5.1 款中规定的情况外,航空运营人也可根据需要,参考本程序中的有关内容调查其它轮胎故障。
6. 调查的组织和人员职责
6.1 调查组织
6.1.1 对于符合 5.1 规定情况的轮胎事件,航空运营人的质量部或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和负责调查,局方将视事件严重程度决定是否需要介入调查;
6.1.2 参与调查的人员视需要可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6.1.2.1 航空运营人安全管理部门;
6.1.2.2 航空运营人的有关质量、工程技术人员;
6.1.2.3 轮胎制造/修理厂家的人员,或;
6.1.2.4 在必要的情况下,局方人员;
6.1.2.5 其他除航空运营人和轮胎制造/翻修厂家外的第三方的机构或专家,如在必要的情况下承担故障轮胎测试分析的机构或专家,相关机构或人员应由调查负责方指定;
6.1.3 调查组组长应当由航空运营人的质量或安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员担任;
6.1.4 对于轮胎事件造成航空器损伤或人员伤亡,或其他有必要的情况, 则由局方负责组织相关的调查工作;
6.2 调查人员的职责
6.2.1 局方在轮胎事件调查中的职责为:
6.2.1.1 监督调查工作的公正性;
6.2.1.2 核实各类证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6.2.1.3 监督各项改进措施的落实;
6.2.1.4 根据需要,下发强制性指令;
6.2.1.5 其他必要的工作。
6.2.2 航空运营人的调查责任,主要工作包括:
6.2.2.1 现场取证、对故障件进行正确处置和保留;
6.2.2.2 组织工作,包括人员通知、协调、资料准备、文件传递、调查工作的安排和实施、联系有关单位(如机场)的协助,并完成相关资料的准备;
6.2.2.3 检查航空运营人的轮胎维修内容、维修记录、维修管理、轮胎使用等与相关程序、手册和规章的符合性;
6.2.2.4 对轮胎的维护工作历史和相关管理程序的调查;
6.2.2.5 对轮胎制造/翻修厂家的工艺过程、技术文件、质量系统的调查;
6.2.2.6 轮胎维修记录的提供;
6.2.2.7 调查文件的汇总,以及调查报告的编写及分发;
6.2.2.8 针对故障原因,制定预防措施和实施计划;
6.2.2.9 调查中其他需要协调的有关事宜。
6.2.3 轮胎制造/翻修厂应当为调查提供技术验证和技术支持,主要工作为:
6.2.3.1 对轮胎故障调查分析方法提出建议;
6.2.3.2 提供故障轮胎的相关记录,包括制造/翻修等方面的记录;
6.2.3.3 协助调查轮胎制造/翻修的生产工艺和质量系统;
6.2.3.4 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6.2.3.5 按照调查负责方认可的方案来实施相关的测试和试验;
6.2.3.6 其它调查中需要协助调查的有关事宜。
6.2.4 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的职责主要是按照调查负责方的委托实施相关的技术分析/试验鉴定工作,并出具技术分析/试验鉴定报告。
7. 调查内容
7.1 航空运营人对现场取证内容,包括:
7.1.1 机组对轮胎故障的报告;
7.1.2 故障轮胎及相邻轮胎、飞机损伤位置照相及记录;
7.1.3 轮胎破损时地面轮胎痕迹的照相及记录;
7.1.4 收集破损轮胎的所有碎片,记录轮胎碎片散落位置;
7.1.5 对于怀疑或确认存在外来物损伤的情况,查找地面是否有外来物;
注:在收到轮胎事件通报的第一时间,事件调查负责方应安排对飞机的停机位区域进行详细检查,并尽快协调机场管理当局对跑道道面、飞机地面滑行所经道面进行检查。
7.1.6 检查轮胎有否错位、损伤及故障轮胎的胎压。
注(1):建议轮胎事件调查方尽可能在故障轮胎冷却 3 小时后及时进行胎压测量,测量胎压时最好对压力表胎压读数拍照取证,测完胎压后再进行故障轮胎的放气和拆换,如有泄漏需查找泄漏点;
注(2):如果不能等待轮胎冷却 3 小时,可同时测量故障轮胎和其同轴轮胎的胎压,记录胎压值并对压力表胎压读数拍照。
7.1.7 故障机轮(包括机轮轴承及其组件)及刹车系统的检查结果;
7.1.8 记录器的记录信息下载;
7.1.9 放行人员、目击者及相关人员的问询调查。
7.2 航空运营人对轮胎历史维护工作的调查内容,包括:
7.2.1 事件前十天的轮胎维护/维修记录及航前胎压记录;
7.2.2 涉及故障轮胎最近一次的安装、充气程序以及更换/检查的维护工作和工作单;
7.2.3 轮胎件号、轮胎制造和翻修厂家;
7.2.4 轮胎的使用时间/循环;
7.2.5 与轮胎可能故障原因所涉及到的人员、工艺、流程和/或原材料等相同的一个批次轮胎的库存和装机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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