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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R2

时间:2020-04-15 08:4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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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本条(a)(1)款要求的驾驶舱检查单中应当按照以下各个阶段列出检查项目:
(1)开车前;
(2)起飞前;
(3)起飞后;
(4)着陆前;
(5)着陆后;
(6)关车.(c)本条(a)款第(2)项要求的驾驶舱应急检查单应当按照适用情况包含以下方面的程序:(1)对燃油、液压、电气和机械系统的应急操作;(2)仪表和操纵系统的应急操作;(3)发动机失效程序;(4)其他保证安全所需的应急程序.
第135.85条    载运无需符合本规则旅客载运规定的人员
下列人员登机乘坐航空器可以不符合本规则第135.105条、
第135.111条、第135.115条和第135.129条的旅客载运要求:(a)机组成员或者合格证持有人的其他雇员.(b)在航空器上安全处置动物所必需的人员.(c)在航空器上安全处置危险物品所必需的人员.(d)按照中国政府的批准进行的在运送中作为保安或者仪仗人员的随行人员.(e)按照军方货物运输合同在此次运行中载运的军方相关人员.
(f)经批准的实施航路检查的局方代表.(g)履行合格证持有人载货运行中相关职责的人员.第135.87条    行李和货物的载运合格证持有人载运货物和行李(包括手提行李)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a)装载在航空器内经批准的货架、货箱或者货舱内.(b)按照经批准的方式固定在航空器内.(c)以满足下列全部要求的方式装载在客舱内:(1)对于货物,用安全带或者其他有足够强度的系留装置予以固定,在正常可以预见的飞行与地面条件下不会产生移动;对于手提行李,进行系留以避免空中颠簸时发生移动;
(2)进行包装或者封盖,以避免伤害乘客;(3)不会对座椅或者地板结构施加超过载荷限制的力;(4)不能放在妨碍通达或者使用应急出口和正常出口的位置,或者妨碍使用驾驶舱和客舱之间过道的位置.也不得放在挡住旅客视线,使旅客无法见到“安全带”标牌、“禁止吸烟”标牌或者任何要求的出口标牌的位置,除非有辅助的标牌或者其他经批准的方法,能为旅客提供明确的提示;
(5)不能直接放置在就座乘客的正上方;(6)对于某些在飞行过程中需要移动的物品,在起飞和着陆阶段也应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存放;(7)对于全货物运行,如果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货物的装载能够保证至少有一个应急或者正常出口供机上所有乘员顺利撤离航空器,则本条(c)款第(4)项的要求不适用.(d)在旅客座位下方安放行李时,应当有措施能保证在航空器受到碰撞所产生的极限惯性力的作用下,所放行李不会发生滑动,该力是由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紧急着陆条件规则确定的.
(e)如果装载货物的货舱在设计上要求飞行机组成员在飞行中发生火灾时进入货舱灭火,则货物的装载应当保证机组成员能够使用手提式灭火器将灭火剂喷射到货舱所有部位.
第135.89条    驾驶员使用氧气的要求
(a)非增压航空器的驾驶员在进行下列飞行时应当持续使用氧气:
(1)高度超过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10000英尺)但不超过
3600米(12000英尺),在这些高度上飞行超过30分钟后的飞行时间段;
(2)高度超过平均海平面高度3600米(12000英尺).(b)增压航空器:(1)增压航空器在座舱气压高度大于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
(10000英尺)时,每个驾驶员应当遵守本条(a)款的要求;(2)增压航空器在平均海平面高度7600米至10600米(25000
英尺至35000英尺)的高度上运行时,每个驾驶员应当配备一个快速佩戴型的氧气面罩,否则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i)至少一名处于操作位置的驾驶员应当佩戴氧气面罩,该面罩应当可靠地固定和密封,并且始终处于供氧状态或者可以在座舱气压高度超过平均海平面高度3600米(12000英尺)时自动供氧;
(ii)飞行期间,在驾驶舱值勤的每位其他驾驶员应当拥有一个与氧气源相连接的氧气面罩,该面罩放置在驾驶员能迅速戴至面部供其可靠、密封使用的位置.
第135.91条    旅客医用氧气
(a)除本条(d)、(e)款规定的情况外,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允许携带或者使用储存、发生或者分配医用氧气的设备,除非所携带的装置在制造上可以保证所有阀门、接头和仪表在携带和使用的过程中不会损坏,并且满足下列要求:
(1)该设备应当:(i)由乘客携带该设备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确认其满足我国或者运行所在国关于该设备制造、包装、标记、标签和维修方面的要求;
(ii)由合格证持有人配置该设备时,该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关于其制造、包装、标记、标签和维修方面的要求,并且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维修方案进行维护;
(iii)所有外表面无可燃污染物;(iv)被恰当固定.
(2)当氧气以液态形式储存时,从购入新设备之日起或者从储存容器最后一次被清洗之日起,该设备应当已经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维修方案进行维修;
(3)当氧气以国家的相应标准所定义的压缩气体形式储存时,
应当满足下列要求:(i)当合格证持有人拥有该设备时,应当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维修方案维修;
(ii)氧气瓶中的压力不得超过氧气瓶的额定压力.(4)在航空器上携带该设备时或者准备使用该设备时,应当通知航空器的机长;(5)应当存放好该设备,并且使用该设备的人员应当在座位上就座,以便不妨碍接近和使用所需的任何应急出口、正常出口或者客舱中的过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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