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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R2

时间:2020-04-15 08:4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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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值勤期最多14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0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2)发生运行延误时,如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14小时的限制,则该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缩短至9小时;
(3)发生运行延误时,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长至16小时,但该值勤期后10小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b)当飞行机组配备2名驾驶员时,驾驶员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值勤期最多14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0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2)发生运行延误时,如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14小时的限制,则该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缩短至9小时;
(3)发生运行延误时,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长至16小时,但该值勤期后10小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c)当飞行机组配备3名驾驶员,其中包含2名具有机长资格的驾驶员时,驾驶员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值勤期最多16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4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2)发生运行延误时,如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16小时的限制,则该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缩短至12小时;
(3)发生运行延误时,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长至18小时,但该值勤期后14小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d)当飞行机组配备3名驾驶员,其中包含2名具有机长资格的驾驶员并且为飞行机组提供睡眠区时,驾驶员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值勤期最多18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6小时,但每个驾驶员在飞行中应当有机会在经批准的睡眠区得到休息,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8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2)发生运行延误时,如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18小
时的限制,则该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缩短至16小时;(3)发生运行延误时,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长至20小时,但该值勤期后18小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e)在包含一个境外着陆地点的运行中,当飞行机组配备4名驾驶员,其中包含2名具有机长资格的驾驶员并且为飞行机组提供经批准的睡眠区时,驾驶员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值勤期最多22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8小时,但每个驾驶员在飞行中应当有机会在批准的睡眠区得到休息,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22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2)发生运行延误时,如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22小时的限制,则该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缩短至20小时;
(3)发生运行延误时,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长至24小时,但该值勤期后22小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第135.265条    客舱乘务员值勤期限制和休息要求
当按照本规则第135.105条配备客舱乘务员或者在19座以下航空器配备客舱乘务员并担负应急撤离职责时,其值勤期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a)当配备一名客舱乘务员时,其值勤期不得超过14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9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一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b)在最低配置基础上增加1名客舱乘务员时,其值勤期不得超过22小时.若值勤期超过14小时但不超过18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6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若值勤期超过18小时但不超过22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20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上述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c)合格证持有人按规定安排客舱乘务员值勤期时,如果运行延误,所安排的飞行没有按照预计时间到达目的地,超出值勤期限制时间,则不认为该客舱乘务员超出了值勤期限制.
第135.267条    机组成员的周、月、年飞行时间限制
(a)合格证持有人在为飞行机组成员安排飞行时,应当保证飞行机组成员的总飞行时间遵守以下规定,总飞行时间包括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飞行时间和训练、调机飞行等的其他飞行时间:
(1)任何7个连续日历日内不得超过40小时;(2)任一日历月内不得超过100小时,且在任何连续三个日历月内的总飞行时间不得超过270小时;(3)任一日历年内不得超过1000小时.
(b)合格证持有人在为客舱乘务员安排飞行时,应当保证客舱乘务员的总飞行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1)任何7个连续日历日内不得超过40小时;(2)任一日历月内不得超过120小时;(3)任一日历年内不得超过1300小时.
第135.269条    机组成员值勤期和飞行时间安排的附加限制
(a)合格证持有人安排机组成员的值勤期时,如果按照正常情况能够在限制时间内终止值勤期,但由于运行延误,所安排的飞行没有按照预计时间到达目的地,超出了值勤期的限制时间,则不认为该机组成员在排班时超出了值勤期限制.但是,应当遵守本规则第135.263条和第135.265条的规定,值勤期的延长最多不超过2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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