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15 08:4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c)在本条(b)款中,作为航空器的所有人单独占有、控制和使用航空器用于飞行时,认为其具有排他的使用权;合格证持有人具有在航空器使用时生效的书面协议,包括实施所需维修的协议,允许其占有、控制和使用航空器至少6个连续日历月时,认为其具有航空器的排他的使用权. (d)如果满足下列要求,合格证持有人可以租用在某一国际民航公约缔约国登记的不带机组的民用航空器用于运行: (1)该航空器带有登记国颁发的适当适航证,满足该国的登记和标识要求,并且该航空器的型号合格证和适航证得到了民航局的认可; (2)该航空器由合格证持有人雇佣的持有中国驾驶员执照的人员操作; (3)合格证持有人向民航局递交了航空器租用协议的副本.第135.47条 合格证持有人名称的使用 (a)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时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其运行规范上所列名称一致. (b)除经局方批准外,在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航空器上应当明显地标出运行该航空器的合格证持有人的名称,否则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运行该航空器.航空器上标示名称的方法及其可读性应当经局方认可. 第135.49条 危险品的载运 (a)无论是否载运危险品,合格证持有人都应当遵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CCAR276部《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 (b)合格证持有人从事危险品运输,应当获得局方批准.第135.51条 航空器的湿租(a)除经民航局批准外,合格证持有人不得湿租境内外非商业运输运营人的航空器用于本规则的运行. (b)合格证持有人在进行涉及湿租的运行前,应当向局方提交一份与境内外其他商业运输运营人签订的航空器湿租租赁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的副本,局方收到租赁合同副本后,将确定合同中航空器的运行控制方,并根据需要,给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分别颁发运行规范的修改项,否则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进行湿租运行. (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提供下列需要列入运行规范的信息:(1)合同双方的名称和合同的有效期限;(2)合同所涉及的每架航空器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3)运行种类; (4)运行的机场或者区域;(5)具体说明计划由哪一方控制运行和实施这种运行控制的时间、机场或者区域.(d)在对本条(b)款事项作出决定时,局方将考虑下列因素:(1)机组成员资格; (2)航空器适航性和维修工作;(3)运行控制;(4)航空器的地面保障服务;(5)航班计划;(6)局方认为有关的其他因素. (e)经局方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在因特殊原因取消其航空器的飞行时,可以湿租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其他商业运输运营人的航空器,载运其旅客进行替代飞行.这种飞行应当遵守本规则相应于所实施的该种运行的规定. B章 飞行运行第135.61条 遵守的规章 合格证持有人在遵守CCAR91部的基础上,还应当遵守本章的飞行运行规则. 第135.63条 记录保持要求(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主运营基地或者局方批准的其他地方保存以下资料,并处于能随时接受局方检查的状态: (1)运行合格证; (2)运行规范;(3)一份可以用于本规则运行的航空器的清单,并列出每架航空器的装备可以允许其实施的运行;(4)合格证持有人所使用的每名驾驶员的记录,该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i)驾驶员姓名;(ii)驾驶员持有的执照的种类、编号和包含的等级;(iii)足够详尽的驾驶员航空经历,以用于判断驾驶员在本规则运行中驾驶航空器的资格;(iv)驾驶员当前的职位和被委派至该职位的日期;(v)驾驶员持有的体检合格证的级别和有效期限;(vi)按照本规则要求进行的各种训练中的资格考试、熟练检查、仪表熟练检查和航路检查的日期和结果,以及在这些考试和检查中所使用的航空器的型号; (vii)驾驶员飞行时间的详细记录;(viii)如该驾驶员担任飞行检查员,批准其担任飞行检查员的文件; (ix)由于健康、职业资格或者其他原因被解除驾驶员职位的有关记录;(x)本规则要求的初始训练和定期复训的完成日期.(5)每个客舱乘务员的个人记录,其内容应当足以确定其符合本规则F章和H章中相应部分的要求.(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本条(a)(3)款要求的记录保存至少 6个月,应当将本条(a)(4)和(a)(5)款要求的每项记录保存至少 12个月. (c)对于多发航空器,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一式两份包含航空器装载信息的装载舱单并对其准确性负责.舱单应当在每次起飞之前准备完毕,并且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乘客人数;(2)装载后航空器的总重;(3)该次飞行的最大允许起飞重量;(4)重心限制; (5)装载后的航空器重心,但如果航空器根据装载表或者其他经局方批准的方法进行装载,能够确保装载后的航空器重心不会超出批准的限制,则不需要计算实际的重心.在这种情况下,需在舱单上注明,根据装载表或者其他经批准的方法,该航空器的重心在限制之内; (6)航空器的登记号或者航班号;(7)本次飞行的始发地和目的地;(8)机组成员的姓名及其值勤位置.(d)对于要求制定装载舱单的航空器,航空器机长应当将一份完整的舱单随航空器携带至目的地.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主运营基地或者另一局方同意的地点保存一份完整的舱单至少30个日历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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