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15 08:4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其运营的超过一架的任何型号合格审定为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不超过9座的航空器编制航空器检查大纲,并获得局方的批准. (b)航空器检查大纲应当依据航空器制造厂家的持续适航文件编写,并列明适用该大纲的航空器注册号.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适用的航空器检查大纲维修每架航空器. (c)航空器检查大纲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实施航空器检查(包括必要的测试)的说明和标准,应当具体到机体、发动机、螺旋桨、旋翼和设备(包括应急设备)应当检查的部件和区域; (2)实施本条(c)款第(1)项所述航空器检查工作的计划,并应当以使用时间、日历时间、使用循环或者其组合的方式表述; (3)记录检查发现缺陷、改正缺陷或者保留缺陷的说明和程序,包括使用的表格和记录存放. (d)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持续分析和监督航空器检查大纲的有效性,并修订其存在的缺陷,航空器检查大纲的任何修订应当获得局方的批准.当局方认为现行的航空器检查大纲需要修改以保证航空器维修的充分性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接到局方的修改通知后按照局方的要求修改. 第135.425条 航空器维修方案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其所营运的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超过9座的航空器编制维修方案,并呈交给局方审查批准后按照方案准备和计划维修任务. (b)合格证持有人航空器的初始维修方案应当以局方批准或者认可的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以及型号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计划文件或者维修手册中制造商建议的维修方案为基础.这些维修建议的结构和形式可以由合格证持有人重新调整,以更好地符合合格证持有人特定维修方案的执行和控制. (c)对于没有局方批准或者认可的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的航空器,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的逻辑决断方法和过程制订初始维修方案. (d)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维修方案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其反映出航空器使用特点、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最新建议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修订的评估、改装的状况以及局方的强制性要求.维修方案的任何修订应当获得局方的批准. (e)维修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基本信息:(1)维修方案的使用说明和控制;(2)载重平衡控制;(3)航空器计划检查和维修工作;(4)航空器非计划检查和维修工作;(5)发动机、螺旋桨、旋翼、设备的修理或者翻修;(6)结构检查或者机体翻修; (7)必检项目;(8)维修资料的使用. (f)当合格证持有人的航空器从一个已批准的维修方案转为另一个经批准的维修方案时,应当对航空器利用率、使用环境、安装的设备和维修系统的经验进行评估,进行必要的转换检查,并经局方批准后方可以转换. (g)当合格证持有人使用其他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维修方案时,应当通过书面的协议进行,并经局方批准后方可以使用. (h)在合理的不可以预见情况下导致无法按照计划实施维修方案规定的维修工作时,其对维修方案的偏离应当在局方规定的范围内,并向局方报告. 第135.427条 附加维修要求 (a)对于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进行载客运行中使用的每架单台发动机航空器,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下列项目之一纳入其航空器检查大纲或者维修方案: (1)制造厂家建议的发动机趋势监控大纲,包括滑油分析(如适用); (2)经局方批准的发动机趋势监控大纲,包括以100小时间隔或者制造厂家建议的间隔(取两者中较小者)进行的滑油油样分析. (b)对于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进行载客运行中使用的每架单台发动机航空器,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发动机维修记录中记录并保存本条(a)款要求监控的记录,包括每次试验的结果、建议和相应的发动机趋势监控大纲要求的检查工作. 第135.429条 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装 (a)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在对其航空器及其部件实施设计更改如果对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有显著影响或者影响适航性的其他特性,应当按照CCAR21部第21.28条的规定申请更改型号合格证数据单或者补充型号合格证. (b)任何合格证持有人在对其航空器及其部件实施超过持续适航文件规定的修理或者实施对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可靠性、使用特性及适航性没有显著影响的改装时,应当向局方申请批准,并提交证明性和说明性资料. 第135.431条 维修记录(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存其所运营的航空器的下述记录:(1)能表明每一本规则第135.433条要求的航空器放行满足其要求的所有详细维修记录.(2)包含下述信息的记录内容:(i)机体、发动机、螺旋桨和旋翼总使用时间; (ii)每一机体、发动机、螺旋桨、旋翼和设备上的时寿件的现行状况; (iii)装在航空器上的所有要求定期翻修项目自上次翻修后的使用时间; (vi)航空器的目前维修状态,包括按照航空器检查大纲或者维修方案要求进行的上次检查或者维修工作后的使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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