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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R2

时间:2020-04-15 08:4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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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其运行规范中的有关内容或者信息,写进其运行手册中,并且应当清楚地写明这些内容是其运行规范的一部分,还应当说明运行规范的要求具有强制性;或者将完整的运行规范与手册放在一起,按照本规则第135.41条对手册的要求进行分发、携带、存放和更新.(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持续保证其每个参与运行工作的人员,
熟知运行规范中适用于该人员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
第135.23条    运行规范的修改
(a)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局方可以修改按照本规则颁发的运行规范:
(1)局方认为为了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修改;(2)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局方认为安全和公众利益允许此种修改.
(b)除本条(d)款规定的情形外,局方提出修改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时,使用下列程序:
(1)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内容,通知合格证持有人;(2)局方确定一个不少于7天的合理期限,在此期限内,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对修改内容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和意见;(3)局方在考虑了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后,作出下列决定之一并通知合格证持有人:
(i)采用全部修改内容;(ii)采用部分修改内容;(iii)撤销所提出的修改内容.
(4)当局方颁发了运行规范的修改项时,修改项在合格证持有人收到通知之日后第30天生效.但是,由于存在紧急情况,为了安全需要立即行动的,局方可以根据本条(d)款要求使其立即生效.
(c)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其运行规范,适用本规则第135.9
条(b)款至(g)款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计划的运行规范修改生效日期前适当的时间提交修改其运行规范的申请书.但有下列任一情形的,应当在其计划的运行规范修改生效日期前足够的时间提出申请:
(i)兼并其他运营人或者增设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分支机构的;(ii)增加运行的资产,需要重新证明其能够安全运行的;(iii)本规则第135.3条(c)款中确定的运行种类改变的;(iv)由于破产行为而暂停运行后需要恢复运行的;(v)初次引进以前未经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或者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的航空器的.(2)申请书应当以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向局方提交;(3)在考虑了提交的所有材料后,局方将作出下列决定之一并通知合格证持有人:(i)接受所申请的全部修改;(ii)接受所申请的部分修改;
(iii)拒绝所申请的修改.此时,合格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条
(d)款规定请求局方对其拒绝决定进行重新考虑.(4)如果局方批准了修改,在与合格证持有人就其修改的执行问题进行协调后,修改项在局方批准的日期生效.(d)如果局方发现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动的紧急情况,
使得本条规定的程序不能实行,或者按照程序进行将违背公众利益,则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局方将修改运行规范,并使修改项在合格证持有人收到该修改通知的日期立即生效;
(2)在发给合格证持有人的通知中,局方将说明原因,指出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动的紧急情况.
第135.25条    监督和检查的实施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接受局方在任何时间或者地点对其进行的监督或者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和是否符合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规定.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能在其主运营基地向局方提供下列资料:
(1)合格证持有人的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2)按照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规定应当保存的每种记录、文件、报告的现行清单.
(c)负责保存合格证持有人记录、文件、报告的所有人员,应当能向局方提供这些资料.
(d)局方可以根据本条(a)款检查的结果或者任何其他适当的材料,确定合格证持有人是否满足继续持有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e)合格证持有人如果不能按照局方要求,提供其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或者任何必需的记录、文件、报告,局方可以暂停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运行批准.
第135.27条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所必需的管理机构和人员(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拥有能够有效控制和监督其整个运行的管理机构,并拥有足够的合格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保证在其运行中保持最高的安全水平.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下列职位上安排合格的专职人员:(1)运行主管,负责合格证持有人飞行运行的组织实施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2)维修主管,负责合格证持有人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3)总飞行师,负责合格证持有人的飞行人员训练和技术管理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b)对于某项具体运行,如果合格证持有人能证明,由于所涉及的运行种类、所使用的航空器数量与型号和运行的区域等因素,使用较少的管理人员或者不同的管理人员配置能够完成本条(a)款规定职位的全部职责并能以同等安全水平完成运行,局方可以认可其管理人员的配备.
(c)本条(a)款要求的或者按照本条(b)款认可的职位名称和管理人员数量,应当明确填入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
(d)担任本条(a)款或者(b)款要求或者认可的职位的人员,以及按照运行合格证实施运行的各级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在训练、经验、专业知识上保持合格水平;(2)在其职责范围内,熟悉下列资料中与合格证持有人各种运行有关的内容:(i)有关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ii)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iii)航空安全标准和安全运行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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