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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R2

时间:2020-04-15 08:4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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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虑到可能的风速、风向和该飞机的地面操纵特性,以及考虑到诸如着陆助航设备和地形等其他条件,飞机在最适宜的跑道上着陆.
(c)对于不能符合本条(b)款第(2)项的要求而被禁止起飞的
涡轮螺旋桨驱动的飞机,如果指定了备降机场,除允许飞机在跑道有效长度的70%以内完成全停着陆外,该备降机场符合本条所有其他要求,则可以允许该飞机起飞.
(d)对于涡轮喷气飞机,在有关的气象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任意组合表明目的地机场跑道在预计着陆时刻可能是湿的或者滑的时,该目的地机场的有效跑道长度应当至少为本条(b)款所要求的跑道长度的115%,否则,该飞机不得起飞.如果在湿跑道上的实际着陆技术证明,对特定型号的飞机,已经批准了某一较短但不小于本条(b)款要求的着陆距离,并且已经载入飞机飞行手册,则可以按照手册的要求执行.
(e)由于不能符合本条(b)款第(2)项而被禁止起飞的涡轮喷气飞机,如果为其指定了符合本条(b)款所有要求的备降机场,则可以起飞.
第135.387条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备降机场的着陆限制在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的飞行计划中列为备降机场的机场,应当能使该飞机在到达该备降机场时以根据本规则第135.385条(b)项规定的假定条件预计的重量,由超障面与跑道交点上方15.2米(50英尺)处算起,在跑道有效长度的70%(涡轮螺旋桨动力飞机)或者60%(涡轮喷气动力飞机)以内完成全停着陆.
第135.389条    大型非运输类飞机的起飞限制
(a)大型非运输类飞机不得以大于某一重量起飞,该重量允许
飞机在达到最小操纵速度(飞行中一台发动机停车后能安全操纵飞机的最小速度)的105%或者起飞形态下无动力失速速度的115%(取两者中较大者)之前任何一点开始中断起飞,在跑道有效长度内能够安全停住.
(b)在本条中:(1)可以假定在加速时所有发动机都使用起飞功率;(2)可以考虑不大于50%的报告逆风分量或者不小于150%
的报告顺风分量;(3)如果平均跑道坡度(跑道两端的海拔高度差值除以跑道长度)大于0.5%,则应当考虑该坡度;
(4)假定飞机在标准大气条件下运行;(5)对于起飞,“有效跑道长度”是从考虑起飞时所在的跑道一端开始至跑道另一端相关的超障面与跑道中心线的交点为止的距离.
第135.391条大型非运输类飞机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的航路限制
(a)除本条(b)款规定外,大型非运输类飞机起飞前的重量,应当能使飞机在一台临界发动机失效情况下,在预定航迹两侧各25公里以内最高障碍物之上至少300米(1000英尺)的高度或者MSL高度1500米(5000英尺)两者中较高的高度上,具有至少每分钟15.2米(50英尺)的上升率.
(b)尽管有本条(a)款的要求,如果局方认为不会降低安全运行水平,则可以允许飞机在某个高度上运行,在该高度上,当一台
发动机失效后,飞机可以超越预定航迹两侧各25公里以内的最高障碍物300米(1000英尺).如果使用本程序,假定相应重量和高度条件下的下降率比经批准中的下降率每分钟大15.2米(50英尺).在批准该程序前,局方将对相关的航路、航段或者区域考虑下列因素:
(1)风和天气预报的可靠性;(2)导航设备的位置和类型;
(3)盛行的天气情况,尤其是通常遇到的紊流的频率和强度;(4)地形特征;
(5)空中交通问题;(6)任何其他影响运行的运行因素.(c)对于本条作如下假定:(1)临界发动机不工作;(2)不工作发动机的螺旋桨处于最小阻力位置;(3)襟翼和起落架处于最有利位置;(4)工作的发动机以最大连续可用功率工作;(5)飞机在标准大气中运行;
(6)飞机的重量随着预计的燃油和滑油消耗而逐渐减少.第135.393条    大型非运输类飞机目的地机场的着陆限制(a)大型非运输类飞机不得以下列重量起飞:(1)考虑到预计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飞机的重量大于允许飞
机在目的地机场最适宜的跑道的有效长度的60%内完成全停着
陆的重量;
(2)飞机重量大于允许在下列情况的跑道上着陆的重量:(i)静风条件下的最大有效长度;
(ii)按照可能有风的要求,考虑不大于50%的逆风分量或者不小于150%的顺风分量.
(b)对于本条作以下假定:(1)飞机以不小于着陆形态下的失速速度(Vso)的1.3倍的指示真空速作稳定下滑进近时,以15.2米(50英尺)的高度飞越超障面与跑道交点的正上方;
(2)着陆不需要特殊的驾驶技能;(3)飞机在标准大气中运行.
第135.395条    大型非运输类飞机备降机场的着陆限制当选择一个机场作为大型非运输类飞机的备降机场时,应当根据本规则第135.393条(b)款的假定条件,该飞机以到达时刻的预计重量能在跑道有效长度的70%以内完成全停着陆.
第135.397条    小型运输类飞机的性能使用限制
(a)运行活塞发动机驱动的小型运输类飞机应当满足本规则第135.365条的重量限制、本规则第135.367条(除(a)款第(3)项外)的起飞限制,以及本规则第135.375条和本规则第135.377条的着陆限制.
(b)运行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小型运输类飞机应当满足本规则第
135.379条(除(d)和(f)款外)的起飞限制,以及本规则第135.385
条和第135.387条的着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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