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翻译_飞行翻译_民航翻译_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R2

时间:2020-04-15 08:4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轨迹时所用的上升率(按照飞机飞行手册中对相应重量和高度所确定的数值)应当减去一个等于0.00148(0.079-0.106/N)Vso2米/秒的量(其中N为所装的发动机台数,Vso以公里/小时表示),或者减去一个等于(0.079-0.106/N)Vso2英尺/分的量(其中N为所装的发动机台数,Vso以海里/小时表示);
(2)在航路上任何一点临界发动机停止工作时,通过使用经批准的程序,所有发动机工作时的高度应当能够足以使飞机继续飞行到某一预定的备降机场.在确定起飞重量时,假定飞机是在某点发动机停车后越过临界障碍物的,而且这一点距临界障碍物的距离不小于距最近的经批准的无线电导航定位点的距离.但是,如果局方批准了依据不同的原则制定的程序,且该程序有足够的运行安全保证,对该点可以不作要求;
(3)在该程序中,飞机飞至备降机场上空300米(1000英尺)处时,其上升率应当符合本条(a)款的规定;
(4)在该程序中,应当包括对飞行轨迹有不利影响的风和温度的经批准的计算方法;
(5)在使用这一程序时,允许应急放油.但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有充足的训练大纲,对飞行机组人员进行了合适的应急放油训练,并且为保证程序的安全性采取了其他安全措施;
(6)合格证持有人和机长应当共同选择一个备降机场,有合适的天气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在飞机预计到达该机场时刻,天气条件达到或者超过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规定的备
降最低天气标准.
第135.373条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4台或者4台以上发动机的25部运输类飞机两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的航路限制
(a)合格证持有人运行按照CCAR    25部审定的具有4台或者4台以上发动机的飞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之一:
(1)预定航道上任何一点到符合本规则第135.377条要求的机场的飞行时间不超过所有发动机以巡航功率工作飞行90分钟;
(2)飞机在某一重量下运行,在此重量下,飞机在预定航迹两侧各25公里范围内最高地面或者障碍物之上300米(1000英尺)或者MSL高度1500米(5000英尺)两者中较高的高度上,在两台临界发动机不工作情况下,能以0.000019Vso2米/秒的上升率(由Vso的公里/小时的平方乘以0.000019而得的上升率每秒米数)或者以0.013Vso2英尺/分钟的上升率(由Vso的海里/小时数的平方乘以0.013而得到的上升率每分钟英尺数)上升.
(b)对于本条(a)款第(2)项,假定:(1)这两台发动机在对于起飞重量最为临界的那一点上失效;(2)对于燃油和滑油消耗,在两台发动机失效的那一点之前,
以所有发动机工作时的正常消耗计算,在那一点之后,以这两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的正常消耗计算;
(3)假定发动机是在高于规定的最低高度上失效的,在由巡航高度下降到规定的最低高度期间,无需证明是否符合在规定的最低高度上达到规定的上升率,但是在到达此规定的最低高度时,应
当能满足这些要求,并且假定飞机是沿着净飞行轨迹下降的,其下降率应当比经批准的性能数据中规定的速率大0.000019Vso2米/秒(Vso单位为公里/小时)或者大0.013Vso2英尺/分钟(Vso单位为海里/小时);
(4)如果有应急放油设备,则认为飞机在两台发动机失效那一点上的重量不小于包括足够燃油的重量,这些燃油可以使飞机飞到符合本规则第135.377条要求的机场并到达该机场正上空至少300米(1000英尺)的高度.
第135.375条活塞式发动机驱动大型运输类飞机目的地机场着陆限制
(a)除本条(b)款规定外,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在起飞前,应当在考虑到飞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该飞机在到达目的地机场时的重量允许其在预定目的地的下述跑道上,自超障面与该跑道交点上方15.2米(50英尺)处算起,在跑道有效长度的60%以内作全停着陆.为确定在目的地机场允许的着陆重量,假定:
(1)飞机是在最理想的跑道上在静止大气中以最理想的方向着陆;
(2)考虑到可能的风速和风向(预期到达时间的预报风)、该型别飞机的地面操纵特性以及诸如着陆助航设备和地形等其他条件,飞机在最适宜的跑道上着陆,允许考虑不大于50%逆风分量或者不小于150%顺风分量对着陆轨迹和着陆滑跑的影响.
(b)对于不能符合本条(a)款第(2)项的要求而被禁止起飞的飞机,如果指定了备降机场,除允许该飞机在备降机场跑道有效长度70%内完成全停着陆外,该备降机场符合本条的所有其他要求,则可以允许该飞机起飞.
第135.377条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备降机场的着陆限制在飞行计划中所列的备降机场,应当能使飞机以到达该机场时预计的重量和按照本规则第135.375条(a)款第(1)和第(2)项假定的条件在该跑道有效长度的70%以内完成全停着陆.
第135.379条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的起飞限制
(a)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对应于该机场气压高度和起飞时环境温度所确定的重量起飞.
(b)涡轮发动机驱动大型运输类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对应最短起飞所需距离而列出的重量起飞.该重量应当保证飞机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CCAR25部第25.109条所定义的加速停止距离不得超过跑道长度加上任何停止道的长度;
(2)起飞距离不得超过跑道长度加上净空道长度,但净空道长度不得大于跑道长度的一半;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R2

上一篇: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1-R5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