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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R2

时间:2020-04-15 08:4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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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399条    通勤类飞机的性能使用限制
(a)运行通勤类飞机应当满足经批准的飞机飞行手册中的起飞重量限制.
(b)按照通勤类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所确定的某个重量起飞,在该重量下,能使其净起飞飞行轨迹以至少10.7米(35英尺)的垂直间隔超越所有障碍物,或者在机场边界内至少以60米(200英尺)的水平距离、在机场边界外至少以90米(300英尺)的水平距离避让障碍物.
(c)通勤类飞机应当满足本规则第135.385条和第135.387条规定的着陆限制,否则不得起飞.
(d)在按照本条(a)至(c)款确定最大重量、最小距离和飞行轨迹时,应当根据所使用的跑道、机场的标高、有效的跑道坡度、环境温度以及起飞时刻风的分量对该重量进行修正.
(e)在本条中,假定飞机按照飞机飞行手册中的净起飞飞行轨迹飞行,飞机在到达15.2米(50英尺)高度之前没有坡度,此后坡度不超过15度.
第135.401条    小型非运输类飞机的性能使用限制
(a)小型非运输类飞机在按照本规则运行时,应当满足经批准的飞机飞行手册或者等效文件中的起飞重量限制和着陆重量限制.
(b)旅客座位数(不包括驾驶员座位)为10座(含)以上的正常
类飞机,应当满足本规则第135.385条和第135.387条规定的着陆限制.
J章    航空器维修
第135.411条    总则
本章在CCAR91部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维修要求,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一个维修系统来保证其飞机持续符合型号设计要求及有关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中的维修要求.
(b)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的航空器及其部件的维修工作应当满足下述要求:
(1)对于型号合格审定为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不超过9座的航空器应当按照本规则第135.423条要求的航空器检查大纲实施或者安排实施航空器的维修工作;
(2)对于型号合格审定为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超过9座的航空器应当由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按照本规则第135.425条要求的维修方案进行维修工作;
(3)对于单发实施载客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的航空器,还应当满足本规则第135.427条规定的附加维修要求;
(4)任何航空器都可以按照本条(b)款的要求进行航空器维修;
(5)对于任何航空器的机体翻修和航空器部件维修(不包括按
照检查大纲和维修方案进行的不离位检查)应当由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进行.
(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证其航空器及其部件、维修系统接受局方为保证其对本章规定的符合性而进行的检查和监督.
第135.413条    航空器的适航性责任
(a)合格证持有人对其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航空器,包括机体、发动机、螺旋桨、旋翼、设备和部件,承担适航性责任,并使其航空器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进行维修.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局方批准或者认可的程序完成下列工作,确保航空器的适航性和运行设备、应急设备的可用性:
(1)每次飞行前按照本规则第135.423条要求的航空器检查大纲或者本规则第135.425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方案完成或者安排完成所有维修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放行;
(2)对于影响安全运行的有关缺陷和损伤进行排故并达到经批准的标准,如该型航空器有局方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MEL)和构型偏离清单(CDL),应当符合这些清单规定的要求;
(3)完成运行指令、适航指令和局方要求强制执行的任何其他持续适航要求;
(4)依据批准的标准完成改装,对于非强制性改装,制定具体政策.
(c)合格证持有人可以通过协议将上述(b)款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工作进行委托,但对其航空器负有同样的适航性责任.
第135.415条    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系统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一个由维修主管负责的,落实其维修责任和保证航空器适航性的维修系统.维修系统应当具备必要的机构、设施、工具设备、器材、人员和工作程序来实施或者安排实施维修(包括一般勤务)工作.
(b)对于运行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超过9座的航空器的合格证持有人,维修系统应当包括一个至少获得CCAR145部有关航空器航线维修批准的维修单位,这个维修单位可以是自己建立的,也可以是通过协议委托的协议维修单位.
第135.417条    维修系统的要求
(a)维修系统应当具有一个工程技术系统来负责制定本规则第135.423条要求的检查大纲或者第135.425条要求的维修方案,并提出具体维修技术要求和改装方案.
(b)维修系统应当具有一个维修计划系统来来根据本条(a)款所述工程技术系统制定的检查大纲或者维修方案、维修技术要求和改装方案来选择和安排实施维修工作,保证航空器运行和维修中必要的器材供应,并统计航空器及其部件的使用状况使其达到合理使用.这个计划系统可以是自己建立的,也可以是通过协议委托的协议维修单位.
(c)维修系统应当具有一个相对独立的质量部门来监督其维修系统人员责任和各项工作程序的落实,并具有以下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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