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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R2

时间:2020-04-15 08:4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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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非增压航空器,应当配备充足的氧气分配器和氧气,在下述不同高度飞行时按照本规则第135.89条(a)款的规定为驾驶员配备氧气,并按照下列要求为机上乘员配备氧气:
(1)在3000米(10000英尺)到4600米(15000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飞行超过30分钟以后的那部分飞行时间内,向航空器上除驾驶员以外至少10%的其他乘员提供氧气;
(2)在4600米(15000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以上飞行时,向航空器上除驾驶员以外的其他所有乘员提供氧气.
(b)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增压航空器,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在7600米(25000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以上飞行,向航空器上除驾驶员以外的其他所有乘员提供10分钟补充用氧,以供客舱失压需要下降时使用;
(2)航空器应当配备有充足的氧气分配器和氧气,使得在客舱压力高度超过3000米(10000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时能符合本条(a)款的规定,以及当客舱增压失效时,能为每位驾驶员提供本规则第135.89条(a)款规定的氧气或者为每位驾驶员供氧2小时(取两者中较大值),并且在下述飞行时为机上其他乘员提供氧气:
(i)在3000米(10000英尺)到4600米(15000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飞行超过30分钟以后的那部分飞行时间内,向航空器上除驾驶员以外至少10%的其他乘员提供氧气;
(ii)在4600米(15000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以上飞行时,向航空器上除驾驶员以外的其他所有乘员供氧1小时.但是,如果在该高度以上的任何飞行时刻,该航空器能在4分钟内安全下降到4600米(15000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则仅需供氧30分钟.(c)本条所要求的设备应当具有下列功能:(1)使驾驶员在飞行中易于确定每个供氧源的可用氧气量以及氧气是否输送到分配组件;或者在采用个人分配装置的情况下,使每个使用者能自己决定氧气的供应和输送;
(2)允许驾驶员在7600米(25000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以上自己决定使用纯氧.
第135.167条    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夜间或者云上载客运行的设备要求按照本规则在目视飞行规则下实施夜间或者云上载客运行的航空器应当至少装有下述设备:
(a)一个陀螺转弯速率指示器,但下述情况除外:(1)如果飞机按照下列要求安装了在俯仰和横滚360的所有飞行姿态中都可以使用的第三套姿态指示仪表系统:(i)由独立于飞机正常发电系统的应急备用电源供电;(ii)在正常发电系统全部失效之后至少能继续可靠地工作30
分钟;
(iii)不依赖任何其他姿态指示系统而独立工作;(iv)在正常发电系统全部失效之后无需选择就能工作;(v)位于仪表板局方认可的位置上,使得任一驾驶员在其工作位置上即能清楚地看见并使用;(vi)在使用的所有阶段均有适当照明.(2)如果旋翼机按照CCAR29部第29.1303条(g)款的规定安装了第三套姿态指示仪表系统,并且该系统在俯仰±80°和横滚±120°的所有飞行姿态中都是可以用的;
(3)如果旋翼机的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2730千克(6000磅)(含)以下.
(b)一个侧滑指示器.(c)一个陀螺横滚和俯仰姿态指示器.(d)一个陀螺航向指示器.
(e)一台或者数台发电机,能按照飞行中持续电负载的各种可能组合向所需设备供电以及向电瓶充电.
(f)对于夜间飞行:(1)一套防撞灯系统;
(2)仪表照明灯,使所有仪表、开关和量表易于判读,灯的直射光线应当予以遮挡,避免直接射到驾驶员的眼睛;
(3)一个至少带两节1号电池的手电筒或者等效品.(g)对于本条(e)款,飞行中持续电负载包括在飞行中持续耗电的设备,如无线电设备、电动仪表和灯等,但不包括偶尔的间歇性负载.
第135.169条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夜间或者云上载客运行的无线电和导航设备要求
(a)按照本规则在目视飞行规则下实施夜间或者云上载客运行的航空器应当装有双向无线电通讯设备,至少能在飞行中向40公里(25英里)外的地面台站发送或者接收信号.(b)按照本规则在目视飞行规则下实施云上或者夜间载客运行的航空器应当装有无线电导航设备,能从所用的地面台站接收无线电导航信号.
第135.171条    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载客运行的航空器设备要求按照本规则在仪表飞行规则下实施载客运行的航空器应当至少装有下述设备:
(a)一个垂直速度指示器.(b)一个大气温度指示器.(c)每一空速指示器带有一个加温空速管.
(d)一个动力源故障警告装置或者真空指示器,用于显示每一动力源对陀螺仪表提供动力的情况.
(e)用于高度、空速和垂直速度指示器的一套备用静压源.(f)单发航空器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两套独立的发电系统,其中每一套均能向飞行中所需仪表和设备持续电负载的各种可能组合供电;(2)除主发电系统外,还有一备用电瓶或者备用电源,能够提供航空器安全应急运行所必需的所有仪表和设备电负荷的150%
的电能至少1小时.(g)对于多发航空器,至少两台发电机分别安装在不同的发动机上,占总数一半的发电机的任何组合都应当具有足够的额定功率,能向航空器安全应急运行所必需的所有仪表和设备供电,但是对于多发旋翼机,所要求的两台发电机可以安装在主旋翼传动机构上;
(h)具有可以选择其中任一套的功能的两套独立动力源,其中至少一套是发动机驱动泵或者发电机,每套都能驱动所有的由该套动力源驱动或者将由其驱动的陀螺仪表,并且在一台仪表或者一套动力源故障时不会妨碍向其余仪表提供动力源或者干扰其他动力源.但是,实施全载货运行的单发航空器只要求转弯速率指示器的动力源与侧滑、俯仰和方位指示器的动力源分开.在本款中,对于多发航空器,每一发动机驱动的动力源应当位于不同的发动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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