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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1-R5

时间:2020-04-13 17:3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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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本条的等级限制不适用于下列人员:(1)学生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
(2)在航空器取得型号合格证之前,按试验或特许飞行证实施飞行期间,操作该航空器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
(3)正在接受局方实践考试的申请人;(h)对于操纵有特殊要求的航空器应遵守局方的附加要求.第61.29条    语言能力要求和无线电通信资格(a)按照本规则取得驾驶员执照的人员通过了局方组织或认可的汉语语言能力4级或4级以上测试的,在执照上签注相应的等级,方可在使用汉语进行通信的飞行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信.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获得执照的中国籍驾驶员,等同于获得汉语语言能力6级.
(b)按照本规则取得驾驶员执照的人员通过了局方组织或认可的英语语言能力3级或3级以上测试的,在执照上签注相应的等级:
(1)在2008年3月4日以前颁发的执照上已取得英语无线电陆空通信签注的,等同于英语语言能力3级.
(2)除经局方批准外,按照本规则取得的飞机、直升机、飞艇和倾转旋翼机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在使用英语通信前,其执照上应当具有英语语言能力4级或4级以上的等级签注.对于执照上签注的英语语言能力低于6级的,还应当定期通过英语语言能力等级测试.
(c)执照上签注了语言能力4级以上的人员,具有相应语言的无线电通信资格.
B章    一般规定
第61.31条    执照和等级的申请与审批
(a)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局指定管辖权的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执照或等级的申请,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
(1)在递交申请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述材料:(i)身份证明;
(ii)学历证明(如要求);(iii)理论考试合格证明(如要求);(iv)体检合格证明;(v)原执照(如要求);(vi)飞行经历记录本(如要求);(vii)实践考试合格证明(如要求);
(viii)对于按照本规则第61.91条具有国家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具有航空经历记录的技术档案资料证明或等效文件;
(ix)对于按照本规则第61.93条具有境外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境外驾驶员执照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x)因违反本规章规定受到处罚的,自处罚之日起已满三年的证明.
(2)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
(i)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即视为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照地区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ii)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完成审查.在地区管理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按照本规则相应规定进行核实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回答地区管理局提出的问题.由于申请人不能及时回答问题所延误的时间不记入前述20个工作日的期限.
(iii)地区管理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本规则相应规定的,
颁发驾驶员临时执照或者学生驾驶员执照;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所列条件,有权拒绝为其颁发所申请的执照,并且以不予批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地区管理局在作出前述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iv)对于已为申请人颁发临时执照的情况,地区管理局将全部审查资料复印件或扫描件连同临时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上报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进行最终审核.民航局在接到地区管理局报送来的申请人临时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和全部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查,作出最终决定.如果未发现问题,将为申请人颁发正式执照;如果发现不符合本规则要求,将颁发不予批准
通知书,通知地区管理局和申请人,说明不予颁发执照的原因,同时临时执照作废.民航局在作出前述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b)经局方批准,申请人可以取得相应的执照或等级.批准的航空器类别、级别、型别或者其他等级由局方签注在申请人的执照上.
(c)由于飞行训练或者实践考试中所用航空器的特性,申请人不能完成规定的驾驶员操作动作,因此未能完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飞行技能要求,但符合所申请执照或者等级的所有其他要求的,局方可以向其颁发签注有相应限制的执照或者等级.
(d)所持体检合格证上有特殊限制的申请人在行使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时应受到相应限制.
(e)执照被暂扣的,暂扣期内不得申请本规则规定的任何执照和等级.
(f)执照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本规则规定的任何执照和等级,再次申请时原飞行经历视为无效.
第61.33条    考试的一般程序
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的各项考试,应当由局方指定人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61.35条    理论考试和语言能力考试的准考条件和通过成绩
(a)理论考试和语言能力考试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局方认可的合法证件,以及本人已经获得的按本规则颁发的或境外颁发的驾驶员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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