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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1-R5

时间:2020-04-13 17:3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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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为满足本规则的训练、考试或者检查要求而使用的飞行模
拟机和飞行训练器应当经局方鉴定合格,并经局方批准用于:(1)拟进行的训练、考试和检查;(2)每个特定的动作、程序或者机组职能;(3)对于飞行训练器,模拟特定类别和级别的航空器、特定型别航空器、某一型别特定衍生型航空器或一组航空器.
(b)局方可以批准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之外的其他设备,用于某些特殊用途.
第61.13条    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
(a)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执照要求的申请人颁发下列相应的执照:
(1)学生驾驶员执照;(2)运动驾驶员执照;(3)私用驾驶员执照;(4)商用驾驶员执照;(5)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6)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b)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私用驾驶员执照、商用驾驶员执照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
(1)航空器类别等级:(i)飞机;
(ii)直升机;
(iii)飞艇;(iv)倾转旋翼机.(2)航空器级别等级:(i)飞机级别等级:(A)单发陆地;
(B)多发陆地;
(C)单发水上;
(D)多发水上.(3)航空器型别等级:
(i)审定为最大起飞全重在5,700千克以上的飞机;(ii)审定为最大起飞全重在3,180千克以上的直升机和倾转旋翼机;
(iii)涡轮喷气动力的飞机;(iv)局方通过型号合格审定程序确定需要型别等级的其他航空器.
(4)仪表等级(仅用于私用和商用驾驶员执照):(i)仪表飞机;
(ii)仪表直升机;(iii)仪表飞艇;(iv)仪表倾转旋翼机.
(5)教员等级(仅用于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i)基础教员:
(A)单发飞机;
(B)多发飞机;
(C)直升机;
(D)飞艇;
(E)倾转旋翼机.
(ii)仪表教员:
(A)仪表飞机;
(B)仪表直升机;
(C)仪表飞艇;(D)仪表倾转旋翼机.(iii)型别教员.
(c)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
(1)航空器类别等级:(i)飞机.(2)航空器级别等级:(i)多发陆地.
(3)航空器型别等级(仅限副驾驶).(d)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运动驾驶员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1)航空器类别等级:
(i)初级飞机;
(ii)自转旋翼机;(iii)滑翔机;
(iv)自由气球;
(v)小型飞艇.(2)航空器级别等级:(i)初级飞机级别等级:(A)陆地;
(B)水上.
(3)教员等级:
(i)运动教员:
(A)初级飞机;
(B)自转旋翼机;
(C)滑翔机;
(D)自由气球;
(E)小型飞艇.(e)对完成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要求的申请人颁发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相应的等级.除第61.13条、第61.15条、第61.17条、第61.37条、第61.241条、第61.243条、第61.245条和第61.251条外,本规则的其他条款不适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
第61.15条    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
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
或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任何药物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不得担任机组成员.
第61.17条    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者提供检验结果
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应当按照局方的要求接受酒精或者药物检验或提供检验结果.
第61.19条    临时执照
(a)局方可以为下列申请人颁发有效期不超过120天的驾驶员临时执照,临时执照在有效期内具有和正式执照同等的权利和责任:
(1)已经审定合格的执照申请人,在等待颁发执照期间;(2)在执照上更改姓名的申请人,在等待更改执照期间;(3)因执照遗失或损坏而申请补发执照的申请人,在等待补发执照期间.
(b)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按本条(a)颁发的临时执照失效:(1)临时执照上签注的日期期满;
(2)收到所申请的执照;(3)收到撤销临时执照的通知.第61.21条    执照的有效期
(a)执照持有人在执照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行使该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b)学生驾驶员执照在颁发月份之后第24个日历月结束时有效期满.
(c)除学生驾驶员执照外,按本规则颁发的其他驾驶员执照有效期限为六年,且仅当执照持有人满足本规则和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运行规章的相应训练与检查要求、并符合飞行安全记录要求时,方可行使其执照所赋予的相应权利.依据外国驾驶员执照颁发的认可证书的持有人,仅当该认可证书所依据的外国驾驶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有效时,方可行使该认可证书所赋予的权利.
第61.23条    执照的更新和重新办理
(a)执照持有人应在执照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局方申请重新颁发执照,并出示最近一次有效的熟练检查或定期检查记录.
(b)执照在有效期内因等级或备注发生变化重新颁发时,其有效期自重新颁发之日起计算.
(c)执照过期的申请人须重新通过相应的理论及实践考试,方可申请重新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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