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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1-R5

时间:2020-04-13 17:3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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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仅按仪表操作航空器并准确完成各项机动飞行;(2)使用无线电导航设备进行仪表飞行规则(IFR)航行,包括遵守空中交通管制指令和程序;(3)使用无线电导航设备进近至局方公布的最低标准;
(4)在模拟或者实际的仪表飞行规则(IFR)条件下,在中国民用航路或者空中交通管制(ATC)指定航线上的转场飞行;
(5)模拟的紧急情况,包括设备或仪表故障、失去通信联络以及失去进近条件后的复飞程序以及到非计划的备降机场备降;
(6)具有识别并且管理威胁与差错的能力.(d)仪表等级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飞行经历要求:(1)至少50小时担任机长的转场飞行,其中至少10小时是在所申请仪表等级的航空器上获得的;
(2)40小时的实际或者模拟仪表时间,其中可以包括不超过20小时的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由授权教员提供仪表训练的时间.该时间包括:
(i)在所申请仪表等级的航空器类别上,授权教员提供的至少
15小时仪表飞行训练;(ii)在实践考试日期之前60天内,授权教员提供的至少3小时准备考试的仪表飞行训练;
(iii)对于飞机仪表等级,在飞机上至少完成一次总距离不少于470千米的仪表转场飞行,在该次飞行的每个机场都应当进行仪表进近,至少完成三种不同的仪表进近;
(iv)对于直升机仪表等级,在直升机上至少完成一次总距离不少于200千米的仪表转场飞行,在该次飞行的每个机场都应当进行仪表进近,至少完成三种不同的仪表进近;
(v)对于飞艇仪表等级,在飞艇上至少完成一次总距离不少于
45千米的仪表转场飞行,在该次飞行的每个机场都应当进行仪表进近,至少完成三种不同的仪表进近;
(vi)对于倾转旋翼机仪表等级,在倾转旋翼机上至少完成一次总距离不少于200千米的仪表转场飞行,在该次飞行的每个机场都应当进行仪表进近,至少完成三种不同的仪表进近.
第61.87条    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机长经历和训练要求(a)在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至少持有带动力航空器类别等级的私用驾驶员执照;(2)已经在用于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上记录了至少100小时的机长时间;(3)授权教员在该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已在滑翔机上接受了地面和飞行训练,熟悉安全牵引滑翔机所必需的知识,包括:
(i)安全牵引滑翔机的基本技术和程序,包括空速限制;(ii)应急程序;
(iii)使用的信号;(iv)最大坡度.
(4)在一名满足本条(b)要求的驾驶员陪同下,在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上作为操纵装置的唯一操纵者完成至少3次牵引飞行,或模拟滑翔机牵引飞行程序,并获得陪同驾驶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的签字证明;
(5)在前12个日历月内,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i)在符合本条(b)要求的驾驶员陪同下,完成至少3次实际或者模拟滑翔机牵引;
(ii)作为被航空器牵引的滑翔机机长,完成至少3次飞行.(b)本条(a)(4)要求的陪同驾驶员,在担任陪同驾驶员之前,
应当已经满足本条(a)的要求,并记录了在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的至少10次飞行.但是对于仅持有私用驾驶员执照的驾驶员,还应当满足记录了至少100小时在有动力航空器上担任机长的时间,或者至少200小时在有动力和无动力航空器上担任机长的时间.
第61.89条    按其他规章批准的训练大纲完成训练的人员
(a)在经局方按照CCAR141或CCAR142审定合格的训练机构中按经批准的有关执照、等级训练大纲完成地面和飞行训练的人员,向局方出示其完成训练证明的,视为该申请人符合相应执照或者等级的飞行经历、航空知识和飞行技能的要求.但是,该执照、等级申请人应当通过本规则规定的理论考试并在训练结束后60天内通过实践考试.
(b)按照CCAR121或CCAR135中对机长的要求,完成经批准的训练大纲中所要求训练的驾驶员,在训练结束后60天之内通过实践考试的,视为其满足本规则第61.187条中的相应飞行技能要求.
第61.91条    对具有国家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的特殊规定
(a)具有国家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可以按本条要求申请颁发私用或商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
(b)具有国家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出示具有航空经历记录的技术档案资料或等效文件,局方可以承认其航空经历,用于满足按本规则颁发相应执照和等级的航空经历要求.
(c)满足下列要求的具有国家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
(1)除要求的相应考试和签字证明外,满足本规则第61.123条资格要求;
(2)出示有关技术档案资料或等效文件,证明其满足本规则第
61.129至61.135条一个航空器等级的航空经历要求;(3)申请执照和等级前24个日历月内仍在飞行的,应当通过本规则61.123(g)要求的理论考试;申请执照和等级前24个日历月内已不参加飞行的,还应当通过本规则61.123(j)要求的实践考试.
(d)满足下列要求的具有国家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商用驾驶员执照:(1)除要求的考试和签字证明外,满足本规则第61.153条资格要求;
(2)出示有关技术档案资料或等效文件,证明其满足本规则第
61.159至61.166条一个航空器等级的航空经历要求;(3)申请执照和等级前12个日历月内仍在飞行的,应当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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