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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1-R5

时间:2020-04-13 17:3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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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61.153(g)要求的理论考试;(4)申请执照和等级前12个日历月内已不参加飞行的,应当通过本规则61.153(g)和(j)要求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e)对于按本条(c)、(d)颁发的执照,按(c)或(d)审定合格或经考试合格的航空器等级,局方可以签注在相应的执照上.原国家航空器驾驶员申请航空器等级按下列规定办理:
(1)原单发飞机和歼击机驾驶员,可以申请飞机类别单发陆地等级;
(2)含轰炸机、运输机在内的原多发飞机驾驶员,可申请飞机类别多发陆地等级;
(3)原运输飞机驾驶员所飞机型符合本规则颁发型别等级要求的,该驾驶员可以申请相应的型别等级,但需通过该型别等级的实践考试;
(4)原直升机驾驶员可以申请直升机类别等级和型别等级,但需通过该型别等级的实践考试;
(5)未在本条(e)款中列明的其它航空器由局方确定其相应的转换等级和办理方法.
(f)具有复杂气象标准的原国家航空器驾驶员,符合本规则61.83(d)航空经历要求的,可以申请在其驾驶员执照上增加仪表等级,但应当通过本规则第61.83条要求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
第61.93条外国驾驶员执照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持有人申请按本规则颁发驾驶员执照
(a)外国驾驶员执照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持有人可以申请按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人的外国驾驶员执照如果是国际民航公约缔约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颁发的,并且没有不符合国际民航组织标准的签注,则可以作为满足所申请执照和等级飞行经历要求的证明,并认为其具有参加相应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的资格.该申请人不需符合所申请执照资格要求中有关申请人应当持有某种执照的规定,以及有关申请人应当具有授权教员推荐其参加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的签字的规定.除此以外,申请人应当满足本规则对其所申请执照的其他要求,包括通过相应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但是,对于符合(b)条件的私用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无需满足上述要求.
(b)外国驾驶员执照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持有人申请按本规则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时,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局方可以为其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
(1)持有现行有效的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私用、商用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没有不符合国际民航组织标准的签注;
(2)持有中国颁发或者认可的体检合格证;(3)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音和口吃.如果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完全满足本要求,局方应当在该申请人的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4)通过民用航空规章有关驾驶员权利与限制、空中交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等部分的理论考试.
(c)按本条(b)颁发的执照上应当注明所依据的原执照编号和颁发地.原执照上的航空器等级和仪表等级,以及按本规则规定在考试后颁发的等级,局方可以签注在该执照上.该执照的持有人可以行使本规则私用驾驶员执照的权利,但应当遵守执照上签注的限制.当其原执照被暂扣或吊销时,不得行使中国私用驾驶员执照的权利.
(d)因国内训练能力不足等原因,经局方批准,运营人可在境外经批准或认可的飞行训练机构完成部分人员的执照或等级训练,此类人员在通过本规则要求的民用航空规章有关驾驶员权利与限制、空中交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等部分的理论考试后,可以持训练机构所在地民航当局颁发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换发本规则中相应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
(e)外国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颁发的含有初级飞机、自转旋翼机、滑翔机、自由气球或者小型飞艇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通过理论考试后可以申请按本规则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运动驾驶员执照.
第61.95条依据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颁发认可函
(a)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持有人可以按本条申请颁发认可函.
(b)申请人在申请按本规则颁发的认可函时,应向局方提供以下材料:
(1)《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颁发的现行有效驾驶员执照和相应等级;
(2)申请运行的种类和时间.(c)经审查合格后,局方可向申请人颁发执照认可函.(d)按本条颁发的认可函包含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原执照编号和执照颁发机构;(2)有效期.按本条颁发的认可函有效期不超过下列任何一
项:
(i)除被暂扣或吊销外,自签发之日起24个日历月;(ii)申请人参加运行的航空器租期期满之日;(iii)申请人雇用合同期满之日.(e)认可函的运行权利和限制:按本条规定颁发的驾驶员执照认可函的持有人:(1)具有原执照上和本规则相对应的等级的权利,并可以在中国登记的相应的民用航空器上担任驾驶员;(2)其权利受局方在其认可函上签注的限制;(3)在中国登记的航空器上,行使其认可函上的权利时,应当遵守其认可函和原驾驶员执照上的限制和约束;(4)原执照被暂扣,吊销或失效时,认可函同时失效.(f)按本条颁发的认可函仅在作为该认可函颁发依据的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由持有人随身携带时,方为有效.
D章    学生驾驶员执照
第61.101条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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