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09 08:2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整理 作者:直升机翻译 点击: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6.5.2 飞行前准备搜救飞行时需要用到一些特种设备以及特殊的联络信号,飞行员除做好正常飞行准备外,还应确保搜救所需设备正常并能熟练掌握使用方法以及联络信号表达的含义。 a)依据 ICAO 附件 12 的要求以及实际搜救的经验,建议参与搜救的直升机具有以下设备。 1)配备有能迅速找到事故现场,并在现场能提供救援的设备:卫星导航、外载荷设备(吊挂、绞车)、担架等。 2)搜救航空器装备可靠的通信设备:HF、VHF(AM、FM)、UHF 等。 3)除非已知不需要向幸存者空投供应品,否则至少有一架参与搜救的航空器应携带可以空投的救生用品。 4)如有可能携带能为遇险人员做简单医疗处理的设备,如任务需要还可携带专业医疗设备和专业医护人员。 5)参与海上搜救的直升机其自身设备还需满足CCAR-91 部 E 章 413、415、417、419 条中规定的应急设备的要求。 b)参与搜救人员应了解应急通信频率、目视联络信号, 以便与遇险航空器、船只以及遇险人员建立联系。 1)通信联络: i) 参与搜救的航空器之间与遇险航空器之间使用航空紧急频率 VHF AM 121.5MHz 和 UHF 243MHz 进行通信联络, 或使用拟定已知的通讯频率。 ii)参与海上搜救的航空器与“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之间通信联络,使用海上遇险频率 HF 2182KHz。 iii)参与海上搜救的航空器与搜救船舶和海上遇险船舶之间的通信联络,使用 HF 2182KHz、4125KHz 以及海上应急频率 VHF FM 156.8MHz。 2)目视联络信号: i) 航空器与水上船舶的联络信号,航空器依次执行下列动作,表示希望引导该船舶前往遇险的航空器或船舶地点: 环绕船舶飞行至少一周。 在仅靠船舶前方低空穿越其计划的航线并采取恰当的方式,以便进一步引起该船舶的注意。 向欲引导船只航行的方向飞行。 注:重复上述动作表示相同意义。 ii)船舶可用下述方法,确认收到航空器发出的信号: 悬挂信号旗(红白竖条)并升至顶端(表示明白) 用信号灯发出一系列摩尔斯电码“T”的信号 改变航向跟随该航空器。 iii) 船舶可用下述方法,表示不能执行收到航空器发出的信号: 悬挂国际信号旗 N(交错的蓝白方格) 用信号灯发出一系列摩尔斯电码“N”的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