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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升机安全运行指南 AC-91-FS-2014-22

时间:2014-11-09 08:2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整理 作者:直升机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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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人口稠密地区及其以外区域飞行
根据 CCAR-91 部 B 章第 91.119 条的规定,除起飞或着陆需要外,任何人不得在低于以下高度上运行:
1) 在任何地方应当保持一个合适的高度,在这个高度上,当直升机动力装置失效时,可以实施紧急着陆并且不会对地面人员或财产造成危害。
2) 在人口稠密区、集镇或居住区的上空或者任何露天公众集会上空,航空器的高度不得低于在其 600 米(2000 英尺)水平半径范围内的最高障碍物以上 300 米(1000 英尺)。
3) 在人口稠密区以外地区的上空,航空器不得低于离地高度 150 米(500 英尺)。但是,在开阔水面或人口稀少区的上空不受上述限制,在这些情况下,直升机不得接近任何人员、船舶、车辆或建筑物至 150 米(500 英尺)以内。
4)在对地面人员或财产不造成危险的情况下,直升机可在低于本条(2)或(3)款规定的高度上运行,但需得到相关管制区域的许可。此外,直升机还应当遵守局方为直升机专门规定的航线或高度。
6.4 水面上空飞行执行水面上空飞行任务的直升机,应急和救生设备应符合 CCAR-91 部 E 章第 91.419 条中的规定,按 135 部运行的运营人应急设备还需满足 CCAR-135 部 C 章第 135.175 中的要求,执行水上平台飞行任务的直升机应按照 CCAR-135 部附件 E 中的要求运行。另外,除满足规章的要求外,运行时请参考以下安全建议:
a)建议机组成员接受“水下逃生培训”。
b)尽量避免在低于该机型旋翼直径以下的高度上悬停。如任务需要,机组应分工明确并设定好无线电高度表(如安装)在一个高度值,一旦低于此高度会提醒机组;在水面上空做低于旋翼直径以下的高度悬停飞行时,下洗气流会将水卷起到直升机风挡玻璃上,短时间内可能会使飞行员失去目视参照。
c)天空和水面周围的山、建筑物等会倒影在清澈且平静的水面上,这种现象易造成飞行员视觉上的判断错误,因此在这种水面上空低高度飞行时避免做突然的机动动作、大坡度盘旋等。
d) 在沿江河低空飞行时,特别注意横跨江河的高压电线,因背景环境是水面而不易被发现,可以先找到江河两岸的线塔,通过线塔来判断电线的走向。
e) 在一些温差较大地区的内陆湖泊上空飞行时,特别注意湖面上空形成的平流雾和蒸汽雾,一旦进入雾区立刻上升到安全高度。
f) 建议尽可能保持真高不低于 500 英尺,尽量避免低于 200 英尺以下的水面上空飞行。
6.5 搜救飞行
6.5.1 概述使用直升机对遇险航空器和海上船只、发生事故的陆上交通工具、突发性以及灾难性的事件开展搜寻和紧急救援在国内越来越广泛。由于直升机受地域限制小、快捷等特点, 使搜救效率更高。目前我国有专业的搜寻救援单位,配备有多架直升机、专业设备和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主要担负海上船只遇险以及突发事件的救援。另有一些非专业从事搜救工作的直升机公司,也担负搜救的职责。搜救飞行专业性较强且难度较高,实施救援时常用到外载荷,参与搜救飞行的直升机运营人除满足 CCAR-91 部第 N 章中的要求外,建议参考本节提到的安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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