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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飞行翻译公司承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翻译任务 CCAR-66-R1

时间:2013-02-26 11:3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点击:

      蓝天飞行翻译公司承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翻译任务 CCAR-66-R1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的内容主要包含有: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 153号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已经 2005年8月2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年12月3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 66.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 66.2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参与抢修和临时修理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外籍或者地区维修人员可以通过该航空营运人的申请直接获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或者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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