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2-26 11:3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点击:次
考试期间有任何作弊或者其它未经许可行为者,取消该次考试资格,自取消之日起 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第 66.11条 基础部分的颁发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按照下列程序颁发: (a) 具备本规则第 66.8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本规则第 66.10条规定的考试后,可以向民航总局提交本规则附件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 (b) 民航总局根据本规则第 66.8条、第 66.10条审查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颁发本规则附件二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F66-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在 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颁发执照的书面通知,退回其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法律权利。 (c)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 66.12条 基础部分的签署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由民航总局授权人员签署。 第 66.13条 机型部分的申请 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