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翻译_飞行翻译_民航翻译_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蓝天飞行翻译公司承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翻译任务 CCAR-66-R1

时间:2013-02-26 11:3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点击:


被放弃、吊扣、吊销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交还民航总局。逾期不交还的,民航总局予以公告注销。
第 66.31条  执照持有人的义务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按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签署并在授权的工作范围内实施工作;

(b)保证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完整和有效性;

(c)在部件修理人员的生理或者心理状况不适合行使放行权时,不得行使这种放行权。
第 66.32条  等效安全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持有人或者申请人不能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条件,但能够满足民航总局确定的达到等效安全所必须的其他补充条件的,民航总局可以对其豁免本章中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 66.33条  资格证书申请条件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历,身体健康;

(b)从事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相关工作不少于 5年,其中包括不少于 2年的维修管理工作;

(c)具有听、说、读、写并正确理解工作中所使用中文的能力。配备翻译可视为满足本项要求的一种方式。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蓝天飞行翻译公司承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翻译任务 CCAR-66-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