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2-26 11:3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点击:次
被放弃、吊扣、吊销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交还民航总局。逾期不交还的,民航总局予以公告注销。 第 66.31条 执照持有人的义务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按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签署并在授权的工作范围内实施工作; (b)保证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完整和有效性; (c)在部件修理人员的生理或者心理状况不适合行使放行权时,不得行使这种放行权。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b)从事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相关工作不少于 5年,其中包括不少于 2年的维修管理工作; (c)具有听、说、读、写并正确理解工作中所使用中文的能力。配备翻译可视为满足本项要求的一种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