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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飞行翻译公司承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翻译任务 CCAR-66-R1

时间:2013-02-26 11:3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点击:

(b) 具有机型Ⅱ类签署的执照持有人除具有机型Ⅰ类签署的权利外还可以按照 CCAR-145部放行按照工作单完成 A检或者相当级别以上定期检修和其它改装工作的航空器。
第 66.18条  执照的有效期及续签
维修人员执照有效期为自颁发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起五年,保证维修人员执照连续有效应当在有效期满前获得民航总局授权人员对执照有效性的续签。
执照续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 持照人每 2年内有累计至少 6个月的航空器维修经历,或者承担累计至少 6个月与航空器维修有关的工作;

 

(b) 持照人每 2年至少完成一次有关工作程序和有关专项工作内容的再培训;

(c)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一在执照失效前60天内向民航总局提交执照续签申请书。
第 66.19条  执照的注销
被放弃、吊扣、吊销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交还民航总局。逾期不交还的,民航总局予以公告注销。
第 66.20条  执照持有人的义务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按照维修人员执照签署并在授权的工作范围内实施工作;

(b) 保证维修人员执照的完整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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