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2-26 11:3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点击:次
(b) 具有机型Ⅱ类签署的执照持有人除具有机型Ⅰ类签署的权利外还可以按照 CCAR-145部放行按照工作单完成 A检或者相当级别以上定期检修和其它改装工作的航空器。
(b) 持照人每 2年至少完成一次有关工作程序和有关专项工作内容的再培训; (c)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一在执照失效前60天内向民航总局提交执照续签申请书。 (b) 保证维修人员执照的完整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