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2-26 11:3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点击:次
第 66.14条 机型部分申请条件
(b)申请机型Ⅱ类签署,应当已经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并获得具有相应机型培训资格的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颁发的Ⅱ类机型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应机型培训。其工作经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 66.15条的相应要求。 (c)已向所申请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按照本规则附件三填写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签署申请书》(F66-3); (2)机型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3)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