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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飞行翻译公司承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翻译任务 CCAR-66-R1

时间:2013-02-26 11:3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点击:

第 66.14条  机型部分申请条件
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签署划分为Ⅰ类和Ⅱ类,申请人应当分别满足下列要求:
(a)申请机型 I类签署,应当已经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并取得具有相应机型培训资格的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颁发的Ⅰ类机型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应机型培训。其工作经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 66.15条的相应要求。

 

(b)申请机型Ⅱ类签署,应当已经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并获得具有相应机型培训资格的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颁发的Ⅱ类机型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应机型培训。其工作经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 66.15条的相应要求。

(c)已向所申请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按照本规则附件三填写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签署申请书》(F66-3);

(2)机型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3)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第 66.15条  机型部分申请人的经历要求
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签署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维修经历:
(a) 机型 I类签署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 3年的维修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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