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活塞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PH。
第 66.8条 基础部分申请条件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 年满 18周岁,身体健康;
(b) 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
(1)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 2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 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
(2)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 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 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
(3)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c) 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第 66.9条 基础部分的申请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申请人应当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
第 66.10条 基础部分的考试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应当按照民航总局颁发的考试大纲进行。
考试包括笔试、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笔试、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成绩 70分(含)以上为合格。考试科目按照考试大纲划分,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补考,考试成绩有效期为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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