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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飞行翻译公司承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翻译任务 CCAR-66-R1

时间:2013-02-26 11:3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点击:

(b) 机型Ⅱ类签署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 5年的维修经历,其中从事Ⅱ类维修工作累计至少 2年;
 

(c) I类和Ⅱ类机型签署的申请人,在最近 2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 1年在所申请的航空器机型和专业上工作,且在该 1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 6个月是在申请执照机型签署前 1年内获得的。当不同机型的机身、发动机系统、电子系统的构造和操作在技术上相似时,在此类机型上的维修经历可以视为是在同一机型上的维修经历;
(d) 申请人在最近 2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申请人在非民用航空器上的维修经历等效于本条前款要求的,视为有效维修经历。
第 66.16条  机型部分的签署
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授权人员签署。
第 66.17条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及相应的机型签署的人员具有下列权利:
(a) 具有机型Ⅰ类签署的执照持有人具有以下权利:
(1)按照CCAR-145部放行按照工作单完成航线维修、A检或者相当级别(含)以下定期检修以及结合检修进行的改装工作航空器;

(2)按照CCAR-43部的规定,对航空器进行维修工作并批准其恢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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