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2-26 11:3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点击:次
(b) 机型Ⅱ类签署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 5年的维修经历,其中从事Ⅱ类维修工作累计至少 2年; (c) I类和Ⅱ类机型签署的申请人,在最近 2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 1年在所申请的航空器机型和专业上工作,且在该 1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 6个月是在申请执照机型签署前 1年内获得的。当不同机型的机身、发动机系统、电子系统的构造和操作在技术上相似时,在此类机型上的维修经历可以视为是在同一机型上的维修经历; (2)按照CCAR-43部的规定,对航空器进行维修工作并批准其恢复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