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2-26 11:3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点击:次
(3)最近 2年内至少累计有 1年从事所申请项目的修理工作。 (b)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签署按本规则附件八《航空器部件项目通用代码表》(F66-8)规定的项目划分。 (c)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授权人员签署。 (b)持照人每 2年至少完成一次有关工作程序和有关专项工作内容的再培训; (c)持照人应当在执照失效前 60天内按照本规则附件四《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4)的要求向民航总局提交执照续签申请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