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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飞行翻译公司承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翻译任务 CCAR-66-R1

时间:2013-02-26 11:3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点击:

(3)最近 2年内至少累计有 1年从事所申请项目的修理工作。

(b)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签署按本规则附件八《航空器部件项目通用代码表》(F66-8)规定的项目划分。

(c)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授权人员签署。
第 66.28条  执照的有效期及续签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有效期为自颁发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起五年,保证部件修理人员执照连续有效应当在有效期满前获得民航总局授权人员对执照有效性的续签。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续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持照人每 2年内有累计至少 6个月的航空器部件修理经历或者从事与航空器部件修理有关的工作累计至少 6个月;
 

(b)持照人每 2年至少完成一次有关工作程序和有关专项工作内容的再培训;

(c)持照人应当在执照失效前 60天内按照本规则附件四《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4)的要求向民航总局提交执照续签申请书。
第 66.29条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获得签署后,可对执照签署项目类别范围内的修理项目具有签字放行权,但不得跨项目放行。
第 66.30条  执照的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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