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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飞行翻译公司承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翻译任务 CCAR-66-R1

时间:2013-02-26 11:3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点击: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按照下列程序申请:
(a)申请人通过本规则第 66.24条规定的考试后,可以填写并向民航总局提交本规则附件四规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4)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

(b) 民航总局根据本规则第 66.23条、第 66.24条审查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书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颁发本规则附件五规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F66-5)。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律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 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在 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颁发执照的书面通知,退回其申请材料、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法律权利;

(c)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 66.26条  基础部分的签署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由民航总局授权人员签署。
第 66.27条  项目部分申请条件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签署:
(a)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签署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已经获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2) 取得具有相应部件修理项目培训资格的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颁发的项目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进行的项目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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