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6.23条 基础部分申请条件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年满 18周岁,身体健康;
(b) 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
(1)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在 2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 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
(2)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在 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 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
(3)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c)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第 66.24条 基础部分的考试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应当按照民航总局颁发的考试大纲进行。
考试科目按考试大纲划分,考试形式为笔试和基本技能考试,成
绩 70分(含)以上为合格。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补考。考试成绩有效期为 2年。 考试期间申请人有任何作弊或者其它未经过许可行为者,取消该次考试资格,自取消之日起 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第 66.25条 基础部分的申请及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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