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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飞行翻译公司承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翻译任务 CCAR-66-R1

时间:2013-02-26 11:3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点击:


第 66.40条  等效安全
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持有人或者申请人不能达到本章规定的条件,但能够满足民航总局确定的达到等效安全所必需的其他补充条件的,民航总局可以对其豁免本章中的相关要求。

 

第五章 罚则
第 66.41条  伪造申请材料的处理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和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申请人伪造申请材料的,从发现之日起 2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已经取得执照或者资格证书的,由民航总局吊销其执照或资格证书。
第 66.42条  警告、暂扣和吊销执照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和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相关工作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执照或资格证书 3至 6个月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照或者资格证书:
(a) 擅自涂改执照或资格证书的;

 

(b) 违反规定进行维修工作并且隐瞒情况不据实报告的;

(c) 超出签署和授权的范围进行维修放行的;

(d) 伪造维修记录的;
(e) 在服用毒品或者饮用含酒精饮料后进行维修或者放行工作的;

(f) 授权或者迫使下属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和放行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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