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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飞行翻译公司承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翻译任务 CCAR-66-R1

时间:2013-02-26 11:3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点击:


第 66.3条  执照和资格证书类别
本规则所称执照和资格证书包括下列类别:
(a)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b)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c)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 66.4条管理机构
民航总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和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和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考试的监考以及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签署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 66.5条  定义
本规则所用术语含义如下:
(a) 涡轮式飞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b) 涡轮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c) 活塞式飞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d) 活塞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e) 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是指按照 CCAR-147部获得了民航总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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