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2-26 11:3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点击:次
(c)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 66.36条 资格证书的签署 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由民航总局授权人员签署。 第 66.37条 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及续签 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自颁发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起五年,保证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连续有效应当在有效期满前获得民航总局授权人员对执照有效性的续签。 资格证书续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 资格证书持有人在申请续签之日前累计有 3年从事维修管理工作;
(b) 资格证书持有人每 2年至少完成一次再培训; (c) 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一在资格证书失效前至少 60天向民航总局提交资格证书续签申请书。 第 66.38条 资格证书的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