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翻译_飞行翻译_民航翻译_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蓝天飞行翻译公司承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翻译任务 CCAR-66-R1

时间:2013-02-26 11:3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点击:


(c)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 66.36条  资格证书的签署
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由民航总局授权人员签署。
第 66.37条  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及续签
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自颁发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起五年,保证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连续有效应当在有效期满前获得民航总局授权人员对执照有效性的续签。
资格证书续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 资格证书持有人在申请续签之日前累计有 3年从事维修管理工作;

 

(b) 资格证书持有人每 2年至少完成一次再培训;

(c) 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一在资格证书失效前至少 60天向民航总局提交资格证书续签申请书。

第 66.38条  资格证书的注销
被放弃、吊扣、吊销的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应当交还民航总局。逾期不交还的,民航总局予以公告注销。
第 66.39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的义务
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及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范围内的维修管理工作;
(b)保持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完整和有效性。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蓝天飞行翻译公司承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翻译任务 CCAR-66-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