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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执照和训练的管理 AC-61-FS-2010-08R2

时间:2014-11-24 16:5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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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 号:AC-61-FS-2010-08R2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0年4月13日
编制部门:FS批 准 人:蒋怀宇
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执照和训练的管理
1、目的
为明确和规范通用航空单位的执照管理和训练管理工作,特下发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
按照 CCAR-91部运行(以下简称通用航空)的飞行人员的执照和训练管理,适用于本咨询通告。
3、训练的实施和训练大纲
3.1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训练的机构,应当通过 CCAR-91部规章要求的运行合格审定,满足商业非运输营运人相关飞行训练的资格要求。
3.2 实施下列训练的飞行教员应当持有按照 CCAR-61部颁发的具有相应等级的飞行教员执照:
a.为取得私用、商用驾驶员执照或增加类别、级别等级、仪表等级的训练;
b.为取得教员执照和等级的训练。
c.为取得型别等级(飞机类)的训练;
d.为取得型别等级(多发直升机或审定为多人驾驶直升机或最大起飞全重大于3180千克(7000磅)的直升机)的训练;
e.在型号合格审定为多人制机组飞机上担任副驾驶的资格训练;
f.申请“仪表等级-仅限 NDB”所进行的训练;
g.实施复杂飞机训练、夜航训练、高空增压飞机训练、牵引滑翔机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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