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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执照和训练的管理 AC-61-FS-2010-08R2

时间:2014-11-24 16:5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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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如果由于其训练机型或其它因素限制,不能进行复杂飞机的训练,且不能在复杂飞机上实施相应的商用驾驶员执照考试时,根据 CCAR-61部 61.27的规定,局方在为其训练人员颁发执照时,应签注“不得运行复杂飞机”的限制。持有上述带有限制执照的人员在满足 CCAR-61部规章要求的复杂飞机训练经历并通过局方组织的实践考试后,可以取消其执照上的限制。
4.2.4如果由于其训练机型或其它因素限制,不能进行夜间训练时,根据CCAR-61部61.171的规定,局方在为其训练人员颁发执照时,应签注“禁止夜间飞行”的限制。持有上述带有限制执照的人员在满足 CCAR-61部要求的夜间飞行训练经历并通过局方组织的实践考试后,可以取消其执照上的限制。
4.3 仪表等级的取得
4.3.1在低于目视气象条件或在仪表气象条件下运行的驾驶员,应当取得仪表等级,仪表等级的取得按照CCAR-61第83条或CCAR-141部附件 B的规定进行。申请仪表等级须在局方批准的训练机构进行训练和实践考试。
4.3.2对于机载设备不全,无法在该机型上取得仪表等级而又需要进行NDB飞行的(如运五机型),可以申请“仪表等级-仅限 NDB”,具体要求见附件一,总飞行训练时间不少于3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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