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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执照和训练的管理 AC-61-FS-2010-08R2

时间:2014-11-24 16:5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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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申请人的理论考试可以在本地区管理局进行,也可由本地区管理局委托申请人接受训练的单位所在管理局进行。
5.4申请人的实践考试可由本地区管理局组织实施,也可由本地
区管理局委托申请人接受训练的单位所在管理局组织实施。
6、有关军转民人员飞行训练的特殊规定
军转民飞行人员申请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如果满足商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的知识和飞行经历要求,并且满足免除私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条件的,可以先申请私用驾驶员执照,通用航空公司可以为其实施实践考试前的熟练性飞行,提供此类教学的飞行人员须向局方备案,不需要持有教员执照。
7、咨询通告废止 自本咨询通告下发日起生效,原 AC-61FS-08R1《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执照和训练的管理》(2007年9月13日发布)作废。
附件一:仪表等级(-仅限NDB)要求
(a)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仪表等级(-仅限 NDB)”,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至少持有现行私用驾驶员执照,该执照应当带有适用于所申请“仪表等级(-仅限NDB)”的飞机或者直升机等级;
(2) 完成并记录了授权教员提供的本条(b)中适用于所申请“仪表等级(-仅限NDB)”的航空知识方面的地面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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