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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执照和训练的管理 AC-61-FS-2010-08R2

时间:2014-11-24 16:5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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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实施下列训练的飞行人员不需要持有 CCAR-61部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但须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在同类运行中担任机长 50小时以上,并报局方备案:
a.农林喷洒作业训练;
b.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训练;
c.后三点飞机训练;
d.最大起飞全重小于 3180千克(7000磅)并且合格审定为单人驾驶的单发直升机的转机型训练。
3.4实施下列训练的教员不需要持有按照 CCAR-61部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
a.不涉及增加执照、等级的转机型训练,例如持有商用飞机多发陆地执照转 Y-12机型的或者持商用飞机单发陆地执照转 CESSNA172机型的训练等;
b.渔业、探矿、摄影、人工降水、直升机野外自选场地着陆等作
业项目训练。 4、执照和等级的要求
4.1对商用驾驶员执照的要求
依据 CCAR-91.7条规定,在以取酬或出租为目的的商业飞行中担任航空器驾驶员的人员,或为他人提供民用航空器驾驶服务并以此种服务获取报酬的驾驶员,应当至少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和相应的航空器等级和运行许可。
4.2 商用驾驶员执照
4.2.1航空器驾驶员应依据 CCAR-61或CCAR-141部,经训练和考试取得运行所需要的执照和等级。
4.2.2对军转民的飞机驾驶员,可以按照CCAR-61第91条的规定以及《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办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AC-61-02)的要求,申请颁发所需执照和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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