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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执照和训练的管理 AC-61-FS-2010-08R2

时间:2014-11-24 16:5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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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对于已取得“仪表等级-仅限NDB”的驾驶员申请不带限制的仪表等级的,按照 CCAR-61第83条的规定进行,总飞行训练时间可缩减为至少 20小时。
4.4 型别等级的取得
4.4.1在要求型别等级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必须取得型别等级。型别等级须在局方批准的单位进行训练和实践考试。型别等级训练大纲需根据《型别等级训练要求》(AC-61-12)制定并报所在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在对其训练大纲、设施、教员等进行审查并认为合格于相应型别等级的训练后,可以批准该训练大纲。局方将对整个教学训练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型别等级的考试。
4.4.2对于已经获得一种以上直升机型别等级的飞行人员,转机
型到其它最大起飞全重 3180千克(7000磅)以下并且审定为单人驾驶的单发直升机时,不需要在执照上申请新的型别等级,但需要经过至少 5小时(同厂家机型 2小时)的飞行训练,并通过实践考试,由考试员在执照记录页签注该机型的熟练检查记录,实践考试工作单交局方存档。
5、为取得执照或增加等级的训练和考试的实施
5.1申请人应在经局方批准的训练学校按照经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接受训练。
5.2未在本通告
3.1条规定的训练机构进行的训练局方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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