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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执照和训练的管理 AC-61-FS-2010-08R2

时间:2014-11-24 16:5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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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可以参加增加“仪表等级(-仅限 NDB)”所要求的理论考试;
(4) 完成并记录了授权教员提供的适用于所申请“仪表等级(-仅限NDB)”的、本条(c)或者(d)飞行技能方面的飞行训练;
(5) 满足本条(e)的飞行经历要求;
(6)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可以参加增加“仪表等级(-仅限 NDB)”所要求的实践考试;
(7) 必须通过本条(b)所要求相关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申请人持有某一类别航空器的仪表等级的除外;
(8) 必须通过本条(c)或(d)所要求相关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b) 航空知识
 “仪表等级(-仅限NDB)”理论考试的申请人,必须已接受授权教员提供的地面训练,内容至少包括适用于所申请等级的下列航空知识:
(1)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有关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的规定、空中交通管制系统与程序、有关的航行资料和通告;
(2) 适用于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的无线电领航,使用甚高频全向信标(VOR)、自动定向仪(ADF)和仪表着陆系统(ILS)等无线电导航设备进行仪表飞行规则(IFR)航行和进近,仪表飞行规则(IFR)航图和仪表进近图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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