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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代码共享的外国航空运营人安全审计指南 AC-121-FS-2014-122

时间:2014-12-13 11:1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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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通告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  号:AC-121-FS-2014-122 下发日期:2014年11月20日
对代码共享的外国航空运营人
安全审计指南
对代码共享的外国航空运营人安全审计指南
1.总则
1.1目的
本咨询通告为国内航空运营人对外国航空运营人(以下简称外国运营人)实施代码共享安全审计提供了指南,以确认外国运营人达到并持续满足可接受的安全水平。本通告也用于指导局方审核与监督国内航空运营人的代码共享安全审计工作。
1.2适用范围
a.本咨询通告适用于与外国运营人实施代码共享的CCAR-121部合格证持有人(以下简称运营人)。外国运营人一般为航班的实际承运人。
b.对于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航空运营人代码共享的CCAR-121部合格证持有人,同样适用于本咨询通告。
1.3背景
航空运营人在世界各地不断形成代码共享联盟以扩展市场或提高竞争力。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与其他国家的交流合作越来越多,国人出行的意愿不断增强,许多国内运营人采取与外国运营人代码共享的方式参与和延伸其国际运行,航班的实际承运人为外国运营人。因此,代码共享的外国运营人安全运行水平与中国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中国民航的国际声誉密切相关。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指出:“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得妨碍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组成航空运输的联营组织或国际性的经营机构,以及在任何航线或地区联营航班。但此项组织或机构和联营航班,应遵守本公约的一切规定”。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以下简称ICAO)Doc8335文件中指出:“运营人之间代码共享合作,不管是国内或国际的,须接受相关国家民用航空局的监督”,“在决定是否批准代码共享安排时,运营人所在国可能考虑这一安排是否符合公众利益。当代码共享涉及另一国家的运营人时,确定这样的公众利益应包括考虑外国运营人的运行是否达到可接受的安全水平,是否按照达到或高于的最低国际标准进行运行”,“在考虑涉及来自另一国的拟议代码共享时,负责当局应考虑要求对该运营人在进行运行时所保持的标准进行审计”。实施审计有利于判断代码共享的外国运营人是否满足ICAO公约及相关附件的要求。
1.4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咨询通告:
a.代码共享:是指使用某一航空运营人的航班号,但其服务由另一家航空运营人提供,该服务通常被明确和告知是由另一家航空运营人所提供的。
注:代码共享的实现可以是某一航空运营人允许另一家航空运营人在一个航班上使用其航空运营人代码,或采取不同形式由两家航空运营人在一个航班上共用同一航空运营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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