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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代码共享的外国航空运营人安全审计指南 AC-121-FS-2014-122

时间:2014-12-13 11:1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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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代码共享安全审计(以下简称审计):对外国运营人进行结构化和客观化的评估,以确定其是否符合ICAO的标准和运营人的要求。
c.合格证管理局:运营人主运行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
d.外国航空运营人:持有外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颁发的批准其实施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航空运营人合格证或其他等效证件的运营人。
e.代码共享安全审计方案:用于审计代码共享的外国运营人安全运行水平的方案,由运营人制定并由合格证管理局外航监管部门认可。
f.代码共享安全审计报告:审计的正式记录,该记录应详细覆盖审计过程和审计结果。运营人使用该报告评估与其代码共享的外国运营人是否符合适用的标准。
g.审计员:运营人认可其资格,并按照审计方案实施对外国运营人审计的人员。
h.审计生效日:确认在审计中发现的所有问题项关闭,且运营人与合格证管理局均签署《代码共享安全审计评估表》的日期。
i.审计有效期:自审计生效日起24个日历月。
j.第三方审计机构:独立的代码共享安全审计机构。
1.5参考资料
a.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
b.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附件6、附件8、附件18
c.《运行检查、核证和持续监督程序手册》(ICAODoc8335)d.《国际航空运输管理手册》(ICAO Doc9626)e.《美国交通运输部和联邦航空局代码共享安全项目的指南》
2.总体要求
2.1运营人
a.应建立对外国运营人代码共享安全审计和持续监控的系统,包括组织机构、人员、流程等。
b.应制定《代码共享安全审计方案》,并据此完成审计工作,依据审计结果,开展或暂停或终止与外国运营人的代码共享合作。
c.实施或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审计结果应真实反映外国运营人实际安全水平。
d.应持续监控外国运营人的运行状况。
e.若代码共享的外国运营人安全运行水平明显下降,并严重影响到公众利益时,运营人应及时启动审计,如外国运营人无法满足安全要求,应暂停或终止代码共享合作。
f.本咨询通告生效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运营人应将实施代码共享合作的外国运营人名称清单报合格证管理局外航监管部门备案。如外国运营人名称清单发生变更,应自变更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合格证管理局外航监管部门备案。
2.2合格证管理局
a.合格证管理局外航监管部门负责审核运营人的《代码共享安全审计方案》,以《认可函》(附件1)的形式认可,对运营人代码共享安全审计开展情况以及运营人对外国运营人持续监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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