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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飞行包(EFB)运行批准指南 AC-121-FS-2018-031R1

时间:2020-04-17 10:3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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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组对显示器的使用
●EFB控制的使用
●对提示和告警的反应
●显示范围的自动配置
●自检
●机组程序
●失效模式分析
(2)飞行评估
a.在获得运行批准前,验证特定EFB,包括其功能应用,所需的飞行评估次数是基于:
●飞机型号
●飞机系统结构
●机组工作量考虑
●以往批准使用情况
●以往的模拟机和地面测试
b.需要针对每个申请对实际飞行测试的需求进行评估。局方监察员将确定该演示验证是否可以使用一个已获批准的训练设备完成,或者是否需要进行实际的飞行评估。例如,首次运行批准一般都要求进行一次飞行评估;对EFB的后续改进,如果在地面或模拟机中不能被充分的评估,则可能需要飞行评估。
9.8放行要求
如果少纸化、无纸化驾驶舱运行中要使用B类应用软件,签派放行时通常需要两套运行的EFB;放行时如果只有一套运行的EFB,则必须具备足够的缓解措施。A类应用软件勿需遵循此要求。
安装式EFB硬件应遵循最低设备清单(MEL)。
9.9用户反馈
121和135部运营人应建立流程来收集EFB项目的反馈意见,包括任何的不正常情况、失效或经验教训。在设计、安装、改装或对程序和训练的改进中,同样应使用该流程。
10.批准过程
对121和135部运营人,在驾驶舱和客舱中引入和使用EFB需要得到局方的批准。需局方评估的内容包括:所有操作程序、相关的训练模块、检查单、运行手册、训练手册、维修方案、MEL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报告程序。
10.1批准或接受的一般过程局方批准EFB包括下列五个阶段:
10.1.1阶段一预先申请
运营人向局方申请运行批准,局方和运营人应就运营人做的工作、局方的作用和工作、运营人必须准备好的报告和文件等方面达成共识。
10.1.2阶段二正式申请
运营人向局方提交正式审定申请。局方必须确保在进行彻底的审查和分析以前,运营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完整的并且符合格式要求。局方指定监察员开展审定工作;若需要,应协调AEG和航空器审定部门。
运营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一般应包括:
(1)EFB构型文件;
(2)公司EFB使用政策和管理制度;
(3)适航审定文件(如适用);
(4)AEG评估报告(如适用);
(5)AFM(如适用)/公司相关运行手册;
a.系统限制
b.非正常程序
c.正常程序,包括飞行前和飞行后检查单
d.硬件和软件系统描述
(6)训练大纲;
(7)MEL(如适用);
(8)工程管理手册(如适用);
(9)维修方案及维修手册文件(如适用);
(10)信息安全管理文件;
(11)风险评估报告;
(12)EFB应用软件开发报告。
10.1.3阶段三文件审查和临时批准局方对运营人所提交申请材料就以下几个方面做深度审查和分析,包含对规章符合性、安全运行程序、工作计划合理性及相关人员训练等。
在文件审查期间,运营人应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并在停放的飞机或经过认证的模拟机上进行演示,以评估EFB的实际运行情况。局方完成EFB评审后,向运营人授予临时批准,进入一般不少于6个月的验证测试阶段。
10.1.4阶段四验证测试本阶段是运行批准程序的主要阶段并涉及到有效性测试。在该阶段,运营人将执行特定的运行,以便采集数据或监察员观察。运营人收集数据并达到计划目标后,可以申请减少运行测试时间。但测试期少于6个月的,需要由局方决定。在验证测试结束前,局方应开展飞行评估。在运行测试结束后,运营人应出具运行评估报告。如果运营人提供了达到所有计划目标的充分证据,或者运营人不能令人满意地完成计划,第四阶段就宣告结束。
10.1.5阶段五最终批准
验证测试成功完成(或终结)之后,局方正式批准计划中成功完成的项目,或对未完成(或终结)的项目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运营人。对于CCAR121和135部运营人,局方通过颁布运行规范A0046对EFB授予批准。
10.2对已批准项目的修改
10.2.1小的修改
允许运营人自行评估小的修改并纳入批准的EFB项目,不需要局方的检查和评估。小的修改包括:
(1)增加/更新A类EFB应用软件;
(2)更新B类EFB应用软件;
(3)操作系统更新;
(4)对现有EFB应用软件的小的用户界面更改。
B类EFB应用软件和EFB操作系统的更新可能包含飞行机组训练、程序和使用的重要修改。如果对项目修改存疑,除非运营人通过联系局方监察员确定为小的修改,否则应视为重要修改。
10.2.2重要修改
如果不属于小的修改,纳入批准的EFB前需要局方的正式检查和评估。不同于EFB的初始申请,对批准的EFB的修改可由局方监察员酌情简化,原则上不需要再次进行飞行评估。
11.生效日期
本通告自2018年8月13日生效,2009年10月10日下发的
《电子飞行包(EFB)的适航和运行使用指南》(AC121-FS-2009-31)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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