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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航空公司外送学生飞行训练的要求 AC-141-FS-2013-01R2

时间:2014-12-17 11:57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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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号:AC-141-FS-2013-01R2
咨询通告
下发日期:2013年8月13日
编制部门:FS
批准人:万向东
运输航空公司外送学生飞行训练的要求
目录
一、目的
二、适用范围
三、境外学校的资质和管理要求
四、外送单位的职责要求
五、其他要求
六、生效日期
附件一:初次审定信息
附件二:更新审定信息
附件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差异课程培训要求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按照CCAR-121部运行的运输航空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公司)选送飞行学生前往境外飞机驾驶员学校(以下简称境外学校)进行航线运输驾驶员整体课程和高性能飞机训练, 满足外送培训学生需求量较大的航空公司需求,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部),制定本咨询通告。
二、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仅适用于按照CCAR-121部运行的运输航空公司以及其选送学生实施训练的经民航局批准的境外学校。
按照CCAR-91部或者CCAR-135部运行的公司所需飞行员, 或者私用飞行员,在境外取得执照后可回国按照AC-61-01的规定换发执照,不适用本咨询通告。
三、境外学校的资质和管理要求
1. 申请和受理飞行标准司负责受理境外学校的申请。
初次申请从事为中国外送单位训练飞行人员的境外学校,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所在国为国际民航公约缔约国,且与我国建立了外交关系;
(2)  具有其所在国民航当局颁发的学校合格证或等效证书至少五年,其中,美国学校应为按照FAR-141部批准的驾驶员学校, 欧盟国家和加拿大应为具有所在国民航当局批准的实施ATPL(A) 整体课程资格,其他国家的学校应具有类似的资格能力,具体情况由飞行标准司确定;
(3)  具有其所在国民航当局认可的商用驾驶员执照、仪表等级、飞机多发等级训练资格至少连续二年以上且现行有效;
(4)  具有其所在国民航当局认可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航空理论知识培训资格;
(5)  具有为运输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驾驶员执照训练的经历;
(6)  如果申请高性能飞机培训资格,具有二年以上高性能飞机运行经历;
(7)  具有至少10名在该航校就职一年以上的全职飞行教员;
(8)  具有至少10架学校自有的训练飞机;
(9)  近三年来飞行安全记录良好,无飞行事故;
(10)  通过了符合本咨询通告第四条1款要求的航空公司的考察,双方达成了为该航空公司培训外送学生的合作意向。
2、申请审定程序
2.1 满足申请条件的境外学校应填写并向飞行标准司递交“CCAR-141部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申请书”,同时,与其有合作意向的航空公司也应向飞行标准司提出书面申请。
2.2 境外学校在递交申请书的同时还应提交如下资料的电子版本:
(1)  所在国民航当局首次颁发和最近两次颁发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或等效文件,以及现行训练规范和课程等级清单;
(2)  运行手册(如适用),包括安全程序与措施、质量保证和SMS有关政策的运行程序和管理政策;
(3)  学生英语水平评估方法和测试标准;
(4)  满足咨询通告《进入副驾驶训练人员的资格要求》(AC-121-36)要求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整体训练大纲和满足咨询通告《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要求》(AC-141-02)要求的高性能飞机训练大纲(如适用),填写完整的训练大纲符合性检查单,以及所在国民航局为其拟申请的训练课程颁发的批准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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