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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航空公司外送学生飞行训练的要求 AC-141-FS-2013-01R2

时间:2014-12-17 11:57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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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外送学生原则上应在境外学校参加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培训和考试,此类学生在申请换发中国驾驶员执照前,应当由外送单位进行理论差异培训,并取得差异培训结业证明。差异培训内容见附件三。
3.2外送单位应根据差异培训内容制定差异培训大纲,并经主任运行监察员批准后,列入其飞行机组训练大纲中。实施差异培训的教员应取得高级地面教员执照或者已向主任运行监察员演示其能力能够胜任教学要求的其他人员,教员名单应列入差异培训大纲中。
3.3 所有外送单位在2015年1月1日前,必须获取差异培训的资格。在外送单位获取差异培训资格前,其外送学生可以继续在经批准的培训机构进行差异培训。对于在2015年1月1日后仍未取得差异培训资格的外送单位,民航局将取消其外送培训学生资格。
五、其他要求
1、转学要求
1.1 外送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入其他境外学校或国内141部驾驶员学校。
1.2对于因境外学校无法继续提供训练等原因中断训练的学生, 如转学,外送单位应及时向飞行标准司申请,在得到批准后,可以转入国内经批准的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或取得CCAR-141部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的境外学校。转学程序应满足当地民航局要求以及CCAR-141部和咨询通告《进入副驾驶训练人员的资格要求》(AC-121-36)的要求。
2、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培训要求外送学生原则上应在境外学校参加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培训并通过所在国民航当局组织的考试。在美国学校进行培训的外送学生,航空公司外送前应考虑其实际年龄,避免出现因其年龄不满21周岁而无法进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的的情况发生。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境外学校通过相应考试的外送训练,航空公司应向民航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此类外送学生在申请换发中国驾驶员执照前,应当在所属航空公司、已取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培训资格的CCAR-141 部驾驶员学校或CCAR-142 部训练中心参加经批准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课程,并通过局方组织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
3、换发执照的要求
3.1学生完成训练后,应当持有所在国民航当局颁发的带有飞机仪表等级和ICAO英语通信能力的多发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合格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成绩单(如适用)以及境外学校提供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整体训练课程的结业证书和高性能飞机训练课程结业证书。参加并通过局方组织的飞机等级商用驾驶员执照、飞机仪表等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英语)理论考试,持相应理论考试成绩单和培训机构出具的ATPL培训证明,网上申请换发中国的带有飞机仪表等级、带有ICAO英语通信能力4级签注的多发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
3.2学生应在境外学校所在国民航当局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签发日期起12个日历月内申请办理中国执照。超过12个日历月申请的,应当通过局方组织的多发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和飞机仪表等级实践考试。
3.3 外籍执照签注有ICAO英语通信能力4级(含)以上的,可在中国执照上签注4级,有效期按照外籍执照颁发日期计算,三年有效。
3.4对申请换发中国执照的外送学生,应接受局方组织的对其飞行技能和ICAO英语通信能力的抽查,确定是否具备颁发中国执照的相应能力。
3.5 未完成训练的学生,回国后按照AC-61-01的有关外籍驾驶员执照转换过程有关政策换发已持有的外籍执照。
4、监管要求飞行标准司对每个境外学校每两年实施一次现场审定检查,同时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境外航校实施不定期抽查。 审定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一般由飞行标准司会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实施。 检查工作应当按照《通用航空运行监察员手册》有关境外学校持续监督检查工作单实施,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措施,并向飞行标准司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检查组认为不能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有关训练要求的境外学校,应当提出暂扣或吊销其认可证书的建议,并提交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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